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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券业务试点再扩容 标的证券增逾两倍达628只

2014年06月21日 07:02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试点证券公司将由原来的30家增加至73家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转融券业务试点再扩容。记者20日了解到,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从2014年6月23日起扩大转融券业务试点范围,试点证券公司将由原来的30家增加至73家,转融券标的证券数量将由原来的287只股票增加至628只股票。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负责人介绍,此次试点证券公司扩容,新增中银国际、渤海、财达、财富、财通、大通、德邦、第一创业、东北、东莞、东兴、广州、国金、国联、国盛、恒泰、红塔、华安、华宝、华创、华福、华龙、华融、华西、华鑫、江海、金元、民生、南京、日信、山西、上海、首创、天风、西部、湘财、新时代、信达、银泰、浙商、中航、中山和中原证券等43家证券公司参与转融券业务。

  据了解,这些证券公司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建立了较好的转融券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转融券技术系统和业务准备基本就绪,具备了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的条件。

  此次转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扩大后,标的股票数量将达628只,覆盖了沪深市场绝大部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平均流通市值约为227.2亿元,合计流通市值约为14.27万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70.3%。其中,沪市标的股票362只,平均流通市值约为 309.0亿元,合计流通市值约为11.19万亿元,占沪市A股流通市值的82.1%;深市标的股票266只,平均流通市值约为115.8亿元,合计流通市值约为3.1万亿元,占深市A股流通市值的46.2%。628只标的股票中,沪深主板股票从239只增至488只,中小板股票从39只增至109只,创业板股票从9只增至31只。

  2013年2月28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正式启动了转融券业务试点。首批参与试点的证券公司为中信证券等11家业务准备较为成熟的公司,试点标的证券范围为90只股票。9月18日,试点证券公司范围扩大至30家证券公司,转融券标的股票扩大至287只。转融券业务试点的推出,有力地支持了融券业务发展,满足了市场的多元化投资需要。截至2013年底,转融券余额为2.19亿元,分布在21只股票,占这些股票同期融券余额比例平均为46.11%。

  与此同时,2013年,融资融券业务在转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后实现了快速发展。标的证券持续扩容,个人客户急剧增加,交易额和余额突破性增长,担保品价值大幅攀升,证券公司业务收入稳定增加,转融通业务配套作用初步发挥。

  数据显示,2013年,融资融券交易额达到62830亿元,占2010年3月以来融资融券累计交易额的64%,较2012年增长2.8倍;全年融资融券余额连续突破1000亿元、2000亿元和3000亿元,年末余额达到3466亿元,较2012年增长287%;相对于全年普通交易额,融资融券交易已经占A股交易额的8.4%,同比增加5.5个百分点。这表明,融资融券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重要的基础性交易机制。

  2013年,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新增10家,总数达到84家;证券营业部新增809家,总数达到4869家,占证券公司营业部总数的86%。84家证券公司年末净资本合计为4910.61 亿元,较2012年底增长11.91%;融资融券余额占净资本的比例达到73.5%,同比增长53个百分点。

  在全行业发展较为快速平稳的前提下,资金实力和经纪业务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市场份额较为领先。据统计,净资本排名前10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人数合计65.45万,占全部客户人数的48.4%;融资融券交易额36874.7万亿元,占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额的56.7%;融资融券余额为1871.44亿元,占全市场融资融券余额的54%。

  2013年,证券公司实现融资融券业务收入296.39亿元,较2012年增长3倍,成为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增长点,占到证券公司全年营业收入1592.41亿元的18.6%。自2010年3月业务启动以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37%。

  2013年,转融通业务实现了快速增长,全年累计转融资融出资金1653.07亿元,累计转融券融出股票82只,市值合计47.21亿元。截至年底,转融通余额为576.90亿元,较2012年底增长5.24倍;占融资融券余额的比例达到16.65%,较2012年底增加6.31个百分点。其中,转融资余额574.71亿元,占99.62%;转融券余额2.19亿元,占0.38%。

  但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监管,对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对于市场关注的税收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意见,并没有对税收情况作出规定,证监会将联合相关部门研究税收方面的相关政策。

  据记者了解,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证券交易所将出台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开立等有关工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组织开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宣传、辅导工作等。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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