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17日双双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旨在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向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中小投资者扩散。
据悉,《通知》主要明确了风险警示债券的划定标准,风险警示的具体措施,实施风险警示的相应流程,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会员单位的相关职责,交易所的监管举措,撤销风险警示的条件,以及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惩戒措施等。
“《通知》是对现有上交所债券交易机制安排的补充。从上交所现有存量债券的情况来看,按照《通知》的标准,风险警示涉及的债券数量十分有限。因此,风险警示措施的实施对债市影响有限。”上交所有关负责人称,从长远看,相关制度的制定及施行,对保障个人投资者权益,维护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上述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债券也需要实行风险警示,但是《通知》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适用。
另外,上交所还发布了《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的通知》,对普通投资者可以投资的公司债券的范围进行了重新规范,以更好地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券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乔誌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