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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监管“大松绑” 基民分享资管红利

2014年06月16日 08:20    来源: 证券日报    

  ■择远

  基金业进入第十六个年头之时,迎来了创新11条。

  6月1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包含三部分11条细则,明确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

  基金业创新11条,能为基金业的发展带来什么?这其中有三个关键的部分:加快建设现代资产管理机构、支持业务产品创新和推进监管转型。这实际上是自身、产品与监管三个维度的革新。

  基金行业发展16年来,保持了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5月底,共有基金管理公司91家和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3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69家,管理资产合计7.25万亿元,管理基金1680只,其中公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已超过2007年3.3万亿元的历史峰值,在全球主要国家共同基金市场规模排序中位居第十,且占比较往年有所提升。

  但是,与欧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基金业仍是一个新兴行业,尚存在基金投资受持有人申赎的影响较大、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未充分发挥、高管和基金经理流动频繁、从业人员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时有发生等诸多问题。

  长久以来,基金公司的重心都放在了投资管理这一端上,造成的结果是基金公司的高管实际上没有多少金融决策权。

  此次基金业创新11条适应实代发展需要,赋予了基金行业金融业务决策权:支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户管理、基金销售、境外资管等专业子公司;打造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服务产业链。业界认为,这意味着未来基金公司将会进一步从单纯的二级市场、固定收益投资等,往整个资产管理服务产业链上延伸。

  构建长效激励机制,也是此次基金业创新11条的一项重要举措。

  公司治理问题是基金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完善公司治理,构建长效激励机制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激发公司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基金公司是围绕持有人权益开展工作,因此,如何提高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责任心,需在机制设计上更多考虑人力资本贡献的特性,探索建立一套以人为核心、利益诉求一致的长效机制和制度安排。

  事实上,新基金法已经为基金公司的股权激励打开了窗口:将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要求从2003年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下降为“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同时还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这就意味着允许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股东,为基金公司高管等专业人士打开了一扇窗。

  总之,在笔者看来,随着基金业创新11条新规的落地,可以为市场引入多元化竞争主体,促进多元化资产管理格局的形成。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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