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3日讯 今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及创业板首发和再融资信息披露准则,通报了证监会对奥赛康主承销商中金公司采取监管措施(以上内容见网站要闻及公告栏目),同时还介绍了基金行业发展总体情况、2014年一季度证券公司经营情况等。另外,还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其它问题。
一、关于基金行业发展总体情况
十六年来,基金行业总体发展平稳,运作规范,保持了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基金行业自1998年设立之初,即采用与国际成熟市场理念一致的制度设计,坚持“独立运作、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公开披露”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保证了基金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树立了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标杆,同时,这些基金行业的制度优势已被其他理财业务借鉴。目前已形成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以机构管理、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产品销售、信息披露等不同环节部门规章为主体,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并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下,形成证监会机关及派出机构、行业协会、交易所等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基金监管体系。截至2014年5月底,共有基金管理公司91家和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3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69家,管理资产合计7.25万亿元,管理基金1680只,其中公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已超过2007年3.3万亿的历史最高峰值,在全球主要国家共同基金市场规模排序中位居第十,且占比较往年有所提升。基金行业成立十多年来,发挥了专业机构投资者作用,为广大基金持有人创造了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根据测算,过往九年,全行业偏股型基金平均年化超额收益(与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公司编制的中国A股指数相比)达到5.87%。基金公司在养老金市场化、专业化投资管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为养老金参与资本市场、实现保值增值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在丰富广大居民理财渠道、推动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迅速发展、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机构、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以来,公募基金持股市值占A股市场总市值的比例一直保持在5.5%—7.8%的区间内。截至2013年底,公募基金持有股票市值为1.3万亿元,约占A股市场专业机构投资者总持股市值的50%,是目前A股市场上最主要的专业机构投资者;2013年全年股票成交金额为5.7万亿元,同比增长23.7%,持股规模与成交金额在当前A股市场均具有相对优势。同时,证券投资基金也是我国债券市场中参与交易最为活跃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之一。基金对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支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股权分置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金融体系改革,促进直接融资发展,优化金融资源优化配置,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创新意见》出台后,要进一步推动基金行业发挥机构投资者引领市场长期投资理念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基金公司在IPO定价、约束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对各类理财产品统一监管标准对基金行业的影响
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下,理财市场的规范基本上是由各行业监管部门针对各自管辖的机构分别制定的,在开展理财业务的投资者范围、产品准入、募集方式、信息披露、资金托管、产品销售、税收政策等方面监管标准各异。一方面,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交叉和监管真空,监管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对各类理财产品统一监管标准,有利于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各类理财产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形成“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理念,有利于基金行业在相对公平竞争环境中健康发展。我会将在金融监管协调会的机制下,加快推动形成分工合理、标准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合作与协调,实现监管部门间数据共享、业务交流等,建立同类业务统一的风险预警指标及分析方法,及时研判和防控金融风险。
三、关于2014年一季度证券公司经营情况
近两年来,在有关各方支持推动、证券公司自身努力下,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14年3月底,证券公司有115家,未经审计的报表显示,115家证券公司总资产2.27万亿元,净资产7724亿元,净资本5360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5581亿元,资产管理业务规模6.06万亿元。2014年一季度,115家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2.43亿元,净利润149.37亿元。其中,证券经纪业务收入183.88亿元,投资银行业务收入65.28亿元,资产管理业务收入21.74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78.44亿元。101家证券公司实现盈利,占证券公司总数的87.8%。
与2013年同期相比,证券行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均有所增长,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回升,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持续增长,综合实力稳步提升。今年5月15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目前,我会系统内相关单位正在逐步落实有关政策措施,证券公司自身也正在积极探索,进一步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
四、回答记者提问
1、新《基金法》放开了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激励,《创新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构建长效激励机制,有关情况进展如何?
答:公司治理问题是基金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完善公司治理,构建长效激励机制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激发公司活力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6月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放宽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并取消了5%以下股东变更核准。2013年12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或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创新意见》提出,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多样化,探索专业人士设立合伙企业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近期,中欧、天弘等基金管理公司已陆续实施员工持股,我会将继续支持并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建立长期有效的股权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维护管理团队的长期稳定,激发公司创新的活力,增强创新发展的能力和动力。
2、近期,证监会通报了多起基金管理公司人员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投资股票的行为,从基金监管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答:我会一直注重加强对以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反“三条底线”行为的监管力度。2007年以来,我会先后立案查处多起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案件,并最终经司法程序追究了部分违法人员的刑责,起到了一定威慑作用。特别是2009年,我会推动与配合相关立法机关完成了《刑法修正案(七)》的修订工作,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
2013年9月以来,我会利用沪深交易所先进的数据分析系统集中查处了资产管理行业一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从具体数据看,其中较多起案件的违规交易行为主要发生2011年之前,可以看出2011年对基金从业人员首例老鼠仓案件追究刑责,对行业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此次交易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对行业更是影响深远,净化了行业队伍,有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我会将以此为契机,一方面针对案件查处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继续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建设,强化对基金投研人员的日常监管;另一方面,借鉴成熟市场对投研人员疏堵结合的管理方式,进一步推动新《基金法》放开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限制的制度落地。同时继续完善优化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支持管理层、投研人员等专业人士持股,构建适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稳步发展行业人才队伍,使基金行业成为资本市场优秀专业人才的聚集地。
3、近年来,投资者对基金投资回报率不高有一些争议,请介绍一下投资回报情况以及有关措施?
答:基金行业成立十多年来,发挥了专业机构投资者作用,为广大基金持有人创造了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根据测算,过往九年,全行业偏股型基金平均年化超额收益(与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公司编制的中国A股指数相比)达到5.87%。2013年A股市场呈现结构性行情,但整体处于下跌态势,全年上证指数、沪深300指数、深证成指分别下跌-6.75%、-7.65%、-10.91%;债券市场更是处于熊市,中债财富指数全年下跌-0.29%,自2002年以来首次为负值。而公募基金2013年整体业绩表现良好,在各领域投资均取得盈利,展现出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专业投资能力,尤其是股票类投资业绩表现尤为突出,各类偏股型基金整体平均收益率为12.46%,其中主动管理型股票基金平均收益率为16.96%,平均收益率明显高于其他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混合偏股型基金平均收益率为13.72%,债券型基金平均收益率为0.5%,货币市场基金平均收益率为3.95%,QDII基金平均收益率为4.91%。
我会一直努力培育诚信尽职、服务优质、竞争力强、稳健经营的现代资产管理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鼓励投研模式多样化,支持团队投资管理模式的应用,加速投研人才培养;推动建立科学的研究方法与决策流程,促进投研绩效提升;鼓励市场建立基金经理长期评价机制,摒弃短期排名,努力提升基金专业投资能力。
4、多年来,证监会一直倡导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我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引入发展工作,但机构投资者规模不够大,仍需大力发展。截至2013年底,A股市场以公募基金、保险机构、QFII等为代表的9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合计持有A股市值为2.58万亿,仅占两市总市值的10.87%。当前A股市场的投资交易仍以中小散户为主,整体趋势交易行为特征明显,以公募基金为代表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受市场趋势影响较大,难以发挥“市场稳定器”的作用,仍是市场走势的被动接受者,资本市场买方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大力发展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任务仍较为紧迫。
下一步,围绕“国九条”关于“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要求与部署,我会将建立适应功能监管需要的牌照管理体系,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主体申请公募基金管理牌照,支持在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条件后开展公募业务。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士各类主体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继续与人保部、住建部等部门进行积极沟通,推动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推动基金行业参与养老金市场化管理制度设计,依托基金管理搭建联通资本市场与养老保障体系的桥梁。同时大力推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账户增加基金投资,鼓励全国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境外长期资金扩大资本市场投资与基金投资,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资本市场投融资的整体平衡发展。
5、一年来,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借助互联网快速增长,在风险防范上有哪些举措?
答:2013年下半年以来,借助互联网平台的销售延伸,行业货币市场基金加速发展。截至目前,行业货币市场基金总规模已达1.9万亿,占行业总规模接近1/2,且规模还在不断增加。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通过机构座谈会、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等多种形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和互联网机构等各方明确了互联网基金销售的基本监管原则,即一是要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防止投资人资金被挪用或者侵占,二是要防止欺诈、误导投资人行为的发生,三是要严格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充分关注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同时,对于个别机构在互联网销售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出现的承诺收益、风险提示缺失、有奖销售等违法违规问题,我们及时指导派出机构对相关机构及负责人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向市场明确了严肃执法以保护投资人权益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决心,有效遏制了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违法违规现象的蔓延。当前货币市场基金也面临着投资标的集中度高、市场环境与社会舆论压力较大、外围监管政策不确定性强、极端市场条件下应对流动性风险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一旦运作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为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日常监管,切实提高基金行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我会于近期启动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并已完成修订稿的起草工作。下一步,我会将就法规修订的相关工作与相关部门进行实质性的沟通对接,力争在年内发布实施。此外,我们还研究了货币基金与互联网业务合作发展的动向,加强日常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6、上周末有媒体报道称,中信证券医药行业首席分析师张明芳在微信群中发布丽珠集团未公开的股权激励方案。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答:我会已关注到媒体的报道,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7、围绕监管转型,在严格监管执法及支持行业创新发展方面,今年有哪些重点工作?
答:我会将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继续贯彻新《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定,大力推进基金行业创新发展。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放宽行业准入,推动市场充分竞争。建立适应功能监管需要的牌照管理体系,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与市场主体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等市场主体申请公募基金管理牌照,提升行业活力和动力。
二是简化行政程序,转变监管方式。大幅精简、整合、清理审批备案报告事项,降低市场主体因监管需要而付出的相应成本,建立适应创新发展需要的监管模式。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新发更多产品,降低发行成本,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推进基金产品注册的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降低运营成本,支持行业发展。打造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服务产业链,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集约化经营。加大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推进公募基金统一账户和产品适度集中登记体系建设。完善行业信息技术标准及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多元化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商发展。
四是优化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持有人利益。修订《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优化信息披露方式,简化信息披露内容,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建立简明、有效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公募基金注册制。
五是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修订《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注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防范,切实提高基金行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我会将继续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守“三条底线”,完善日常监管机构、稽查执法部门与自律组织之间的联动机制。
8、近日有业内人士反应,已过会企业受到证监会的“窗口指导”,对发行市盈率、超募资金及老股转让等做出更加严厉的限制,而越早达到证监会要求的企业,将越早拿到核准批文。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答: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我会对外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核准发行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行承销方案;封卷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下发核准批文,发行人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启动发行。因此,在发行人按要求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并完成封卷后,我会将按程序核发批文。
在此过程中,我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行与承销方案是否符合承销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我会于2014年3月21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 》的要求,募集资金需求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资本支出规划相适应,避免过度融资。在发行过程中,我会还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原则上,实际募集资金不应超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量。三是老股转让计划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的要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我会按发行人过会时间先后顺序核发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