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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法律真空

2014年06月10日 07:11    来源: 中国青年报     雷宇 李沛

  6月7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建设项目《2014中国金融发展报告》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布。

  报告针对近年来蓬勃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发出预警,认为其监管处于处于法律真空地带,防控风险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已成为非常现实和紧迫的政策议题。

  报告同时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后也折射出国家金融体制深层次的制度弊端,期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全面深化。

  该报告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中华教授主编,历时两年多,共计52万余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香港大学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金融办等机构学者、官员共同参与完成。

  “全球最为火爆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随着第三方支付、人人贷、众筹、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这些产品基本游离于传统金融体系之外,致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

  报告统计显示,此类产品的快速发展,使原来存在银行的活期存款转变为银行体系之外的货币基金资产,居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直接下降了1.23万亿元,对商业银行造成极大冲击。

  报告认为,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状态和模式来看,中国已经全面接近甚至超越了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已经成为全球最为火爆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受其影响,报告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三大力量格局:

  首先是互联网金融新兴技术与信用中介机构。主要以第三方支付、余额宝、网络贷款、众筹等为代表,其主要角色是金融脱媒,使得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受到一定的替代和冲击。

  二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这些业务是传统金融机构在遭遇互联网金融冲击或提前战略布局的体现,以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互联网理财产品为代表。

  三是互联网企业逐步涉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服务。辅助性、服务性和补充性的互联网服务,也在日渐向主题性和实质性金融业务渗透。

  “互联网金融处于法律真空地带”

  2013年8月,深圳的网络借贷平台“网赢天下”由于不堪挤兑压力,宣布永久停止服务。

  据第三方机构统计,这家运营仅仅4个月的网贷平台累计成交额近7.8亿元,事发时“欠债”近1.8亿元,有上千名投资人无法提现。

  无独有偶。就在当年,武汉的中财在线和浙江的非诚勿贷等知名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相继出现挤兑事件,引发了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也备受关注。如信息泄露,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首要风险,包括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要通过互联网传输,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

  身份识别。在数字签名与手写签名中无法现场核对以及在网络传输中面临截取、篡改、假冒等问题,这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经济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并与腐败、洗钱与欺诈等经济犯罪相关联。

  资金链断裂引发信用风险、挪用第三方资金形成操作风险、资金诈骗导致非法集资风险……报告对此分析,一系列事件和问题的出现,拷问着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

  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性难以确定,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具体表现为,我国法律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立法,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也没有国家标准。

  二是现行金融监管体系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金融管理分散零散。“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央行和银监会等都无法确定权限实施监管。”

  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欠缺。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对象的全球化和交易时间缩短、交易频率较快给监管带来了极大挑战,传统现场监管手段已不能适应。

  强化监管已成多方共识

  今年3月初,央行叫停了虚拟行用卡和二维码支付,随后又向第三方支付企业下发了《非金融结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

  央行的几次出手都引起了市场的轩然大波。

  对此,报告强调,“只有在规范引导和适度监管的基础上,中国互联网金融才可能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何德旭研究员表示,今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开端之年。“就是要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何德旭研究员介绍,当前对于监管有着两种典型思路,一种是强调先监管再发展,这一思路是从注重监管的角度出发,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很大风险,打乱了原有的金融秩序,必须严格监管,甚至有人主张采取与传统金融相同的监管方式,将其纳入到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之内。

  第二种思路是先发展后监管,这一思路是从注重发展的角度提出的,强调的是宜疏不宜堵。并且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需要的是差异化和适度的监管,特别要避免一管就死的现象。对这一思路,有一形象的说法——让互联网金融创新这颗子弹先飞一会儿,飞一段时间再来监管。

  而何德旭研究员开出的监管“药方”:一、注重鼓励发展和风险防范相结合,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最基本的原则;二、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信息的披露,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三、注重防范混业经营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制度性的错配。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点也是在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时必须重视和注意的。

  何德旭介绍,国外在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业务运作和跨界的操作等环节都非常注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建设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值得借鉴。

  “我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后反映了国家金融体制深层次的制度弊端。”报告中说,如金融要素价格没有完全市场化、信用体系不健全、中小投资者缺少有效投资渠道、资金供给和配置机制上银行独大、银行机构乱收费和服务差等。

  报告建议,“金融监管机制建设要全方位展开,包括金融要素价格、基础设施、退出机制和保护机制等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全面深化。”

  本报武汉6月9日电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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