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配合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近期,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年报准则、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等9个规范性文件。
结合优先股特点,本次修订一是在《章程指引》的注释部分明确了优先股的定义,并提示公司在章程中就优先股的发行条件、能否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利以外就其他条款设置不同的优先顺序等作出要求。二是明确优先股股东权利。三是为方便股东参与对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决策,修订后的《章程指引》和《大会规则》均要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为充分披露优先股的发行和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情况,修订后的《年报准则》、《半年报准则》中分别新增“优先股相关情况”一节,专项披露:(1)优先股的发行与上市情况;(2)优先股的利润分配情况;(3)优先股的回购或转换情况(商业银行适用);(4)涉及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相关情况,包括相关表决权的恢复、行使情况,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及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情况;(5)对优先股采取的会计政策及理由;(6)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等。同时,修订后的《季报规则》增订了相关条款,着重披露优先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修订结合股份权益计算、要约收购的特殊规定和发行优先股作为并购重组支付工具的创新需要,对并购重组规则作出以下完善:一是明确计算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时,不包括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二是在修订后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明确: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可针对优先股和普通股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三是为规范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或配套融资,本次《重组文件》修订补充了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要求。
除以上修订外,对照证监会于2013年1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修订后的《章程指引》中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说明现金分红政策,健全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同时,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另对《年报准则》作出以下修改:一是为突出投资者需求导向,将对法人控股股东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的强制性披露转为鼓励性披露。二是修改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在控股股东领取报酬情况的强制性披露要求,仅要求披露是否领取报酬,不再要求披露具体金额。三是针对《年报准则》中对公司所处特定行业确实不适用,或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披露的条款增加弹性要求,允许公司在充分说明原因的前提下暂不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