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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诺变脸秋后算账难在哪里

2014年05月28日 08:48    来源: 金融投资报    

  承诺守信机制离不开清晰的量化标准专门设计,失信赔偿机制的落实更需要法律尊神与时俱进的保护。否则,信息披露不诚信,不诚信信息披露又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说什么都是空的。

  承诺是承诺者的金手铐,变脸是变脸者的墓志铭。然而,如果对承诺变脸秋后算账也有点难,这一切便变得没有意义。

  明确承诺履行责任,对失诺失信追责赔偿,是本次新股发行改革的亮点。对此,也得到了新国九条的肯定。新国九条明确指出: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言行与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说归说,做归做。史上最严财务大核查,也没能挡得住今年年初首发48家新股中的近4成,刚一上市就业绩闪电变脸。缺乏量化标准,或量化标准不明确和失之过宽,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亟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由此而导致的种种执行难,由来已久。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虚假陈述、欺诈发行,造假上市。在上交所上市的南纺股份,因为追溯调整出现连续五年亏损达到退市标准,是否应退市?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追朔调整导致的亏损通常是偶发的,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拿投资者保护说事,这样的说法显然缺乏说服力。

  量化标准有时松,有时紧,或有的松,有的紧,使业绩变脸的衡量和处罚经常处于变脸的状态,给人以莫衷一是的感觉。这也是选择性执法常见的问题。对于保荐人对业绩变脸所应承担的责任,证监会有关规定不仅有量化标准,也有处罚细则,如果未在招股材料中提前预警,IPO成功上市后首份年报业绩下滑超过50%甚至是出现亏损,那么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冻结相关保荐机构的其他IPO项目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而对“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则既没有量化标准,也没有对应的具体处罚规定。人们不禁要问:第一责任人哪儿去了呢?不过,在IPO申报环节,则似乎体现了监管前移。如果申请材料出现自相矛盾、前后有差异等情况便中止审核,并对保代停牌一年;如果申请文件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将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并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该发行人将被市场禁入三年,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也就是说,无须等业绩变脸,申报环节见微知著,立马即可先斩后奏。当然,一般说来,对保代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大多数人并无太大的异议,而对于“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三年禁入,则有人未免还是有点太温柔的感觉。然而,重要的是,申报而未披露的未遂变脸尚且需要如此的严颜厉色,何以对上市即变脸的既遂欺诈行为却如此的温良恭谦让?莫非既遂变脸的罪责跟未遂变脸不可同日而语?

  信息披露责任承诺量化标准的缺失或模糊,给秋后算账设置了障碍。很多的时候,就连监管部门处置起来也不免左不是,右亦不是,难以做到不偏不废,有失公正和公允。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问题,有时处理起来也会由于量化标准理解上的歧义而下不了决心。而在《证券法》尚未适时修法,行政性法规又不具备穿越效力的情况下,深受造假变脸之害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造假变脸所造成的损失难以准确估量举证,不要说投诉无门,即使投诉被受理也未必能获得公正的审判。承诺守信机制离不开清晰的量化标准专门设计,失信赔偿机制的落实更需要法律尊神与时俱进的保护。否则,信息披露不诚信,不诚信信息披露又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说什么都是空的。财经人士 黄湘源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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