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航班正常保障和延误处置做了详细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其实,《中国民用航空消费者、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早就规定,航班在始发地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及消费者等非承运人原因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消费者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从“可由”到“由”,将旅客自理这四个字坐实,是对旅客权利的一种缩减。
或许有人认为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责任不在航空公司,所以航空公司没有义务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然而,航空公司与旅客对于航班延误原因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等的,如此规定,不能排除有部分航空公司有意向旅客隐匿航班延误的真实原因,以此逃避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的义务。
其实,笔者有一个折中的办法:用保险的办法来解决这种可能存在的隐瞒和推诿。如果航空公司能够直接从机票利润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购买航空延误险并将食宿费用包含其中,就可以将赔付问题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航空公司的角度来看,航班延误的情况必然会发生。因此,航空公司对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进行投保,应该是可行的。 钱兆成(媒体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