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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因雨延误 旅客食宿自费

2014年05月27日 09:09    来源: 南方日报    

  近日,国家民航局挂出《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对航班延误情况下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甚至旅客的有关权利与责任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对民航业的不少既有“行规”予以确认。
  随着近来暴雨天气的加剧,各种航班不正常情况愈演愈烈,旅客对此抱怨爆棚。此时,《规定》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规定》称,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均应建立航班运行责任制度,保证航班安全、正点运营,可谓是替旅客撑腰。
  然而,不少业内人士及旅客对《规定》的内容却有不同意见。业内人士坦言《规定》中有些内容难以实施;不少旅客则抱怨《规定》中所赋予的监督权利因监管渠道缺失可能流于形式。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规定》中给出的不少处理意见,是目前各航空公司的既有做法,并无新意,算是确认了这些“行规”。如《规定》中第二节“航班延误旅客服务”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若干种情况下,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食宿的义务,其中明确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但费用由旅客自理。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飞友”表示,“《规定》中的多项措施看似公平,实际可能不起作用,航空公司可能会动辄用‘非承运人原因’以解释航班延误情况,从而逃避责任,这种规定对于难以获得专业意见的旅客来说是不公平的。”
  至于《规定》所明示的“机坪长时间延误处置”的措施,机场、航空公司等部门也纷纷表示,已经按此操作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我们都照做了。比如,发生机坪延误后,承运人应每30分钟向旅客告知一次航班动态信息,包括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我们都是如此操作的”。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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