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修订颁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核准制的本质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实行核准制,是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基础上,由项目核准机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主要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