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7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对原《办法》的篇章结构进行了调整,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的适用范围、管理权限、核准及备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等也进行了明确。
根据《办法》,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面核准改变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内容和程序进一步简化,突出企业主体地位。此外,《办法》还就政府规范自身、服务企业,进一步体现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强化国家安全审查,坚持依法行政,明确管理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全部实行核准制,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根据国务院2013年12月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有关要求,《办法》改革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将项目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以及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在简化管理内容和程序等方面,《办法》规定所有需要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部分原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也改由地方政府负责,绝大多数外商投资项目将实现属地化管理。
另外,《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条件也进行了大量简化,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注重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赋予企业投资自主权,努力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