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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监管为券商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2014年05月19日 06:56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一 帆

  虽然今年的券商创新大会已是第三届,但仅在一周之前,新“国九条”刚刚发布,里面已经有“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专门篇章,因而这一届的创新主题便更加鲜明。

  一直以来,“靠天吃饭”都是券业的生存写照,而为了改变这一宿命,券业也一直在从经纪业务到综合业务的提升中奋力前行。这一回,《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新15条》)明确提出“建设现代投资银行”,并从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完善基础功能、拓宽融资渠道、发展跨境业务、提升合规风控水平五个方面做出指引和规范。

  在现代投资银行的定义下,券商除了传统业务的完善,实现资本中介的基本功能,还要积极迎战,面对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不断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面对银行、保险、基金等财富管理方面竞争对手,努力开展产品和管理创新,实现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与此同时,面对加快开放的大背景,一方面要自身强大,通过股权债权融资,通过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开展并购重组,通过境内外发行上市等方式,不断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做强做大;另一方面要抓住沪港通试点的机遇,依托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机制和政策,做好境内外个人和机构服务的桥梁,同时,勇敢走出去,为境内企业跨境上市、发债、重组提供各类中介服务,同样是壮大自身实力。

  不可否认,在当前的条件下,券商脚踏实地做强自己是第一要务。面对来自混业与开放的压力,产品创新是必然之路。在这方面,《创新15条》用了六条篇幅,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支持开展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业务、支持融资类业务创新、稳妥开展衍生品业务、发展柜台业务和支持自主创设私募产品,可见对券业产品创新的期待。其中,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探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法开展大宗商品和外汇的期现货交易;开展约定购回、股票(权)质押回购等融资担保型业务创新,扩展约定购回、股票质押回购出资方范围等意见,可谓亮点频频。

  诚然,在大力倡导鼓励创新的同时,监管的转型无法回避,且要先于各类创新的发展。《创新15条》沿袭了之前强调事中事后监管的主基调提出,“转变监管方式,深化审批改革,放宽行业准入,实施业务牌照管理”。其中,支持国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等意见,不仅开放券业竞争机制,同时为券业引入鲜活力量。毕竟,创新型监管在为券商创新提供良好政策环境的同时,也是券商创新业务快速发展的制度保障。

  总之,这一届创新大会不同以往,既谈券业创新,也谈监管创新。而不论券业发展还是监管转型,核心都在于防范风险,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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