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大股东减持理由是方便“转成内资公司”,而有受访律师认为,从大股东持股比例来看,上市公司本来就应该属于内资公司
在资本市场中,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增持或减持都是常见的举动,但是,在短期内将手中持股密集变现的,却不多见,而多伦股份的大股东香港多伦却在今年4月末至5月初的20天之内实施了这种密集减持的行为:持股比例从11.75%骤减为6.17%,而为了减持,香港多伦将原本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解除质押。
这种疯狂减持的初衷何在?公司在股份变动报告中称,“为了减少外资股东方香港多伦持股比例,方便公司转成内资公司,以便公司将来开展金融业务”。
减持理由遭质疑
对于公告的说法,有律师在受访时认为减持理由过于牵强。“对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第九条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这种减持理由并不成立”。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称。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第九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而多伦股份的财报显示,香港多伦在2014年一季度末,持有上市公司11.75%的股份,“如果没有其它外资股东,公司应该本来就属于内资公司”。王智斌认为。而从一季报的情况来看,前10大股东中,未看到有其它股东被标注为外资股东。
因此,如果减持多伦股份为“变为内资企业”的说法不能成立,公司大股东大笔减持意欲何为?《证券日报》记者拔打公开电话联系公司欲咨询,但公司电话无人接听。
实际控制人频繁变更
多伦股份1993年即实现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一直没有变化,但是,实际控制人却是“各领风骚三五年”。
查阅过往资料可知,1993年上市以来,多伦股份的直接控股股东是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原名豪盛(香港)有限公司,但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却是几年一变。
2000年11月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陈隆基,中侨集团有限公司和劲嘉有限公司成为豪盛(香港)有限公司(即现在的香港多伦)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中侨集团为间接控股股东;2004年12月份中侨集团将其持有的60%股份全部转让为东诚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东诚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为间接控股股东。
2011年12月份,东诚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劲嘉有限公司各自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勇鸿,李勇鸿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无间接控股股东;2012年5月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鲜言,李勇鸿将其持有股份的51%、49%分别转让给HILLTOP GLOBAL GROUP LIMITED、ON EVER,HILLTOP GLOBAL GROUP LIMITED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违规不断
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过程中,多伦股份的信披质量却难让投资者满意。2013年12月11日,公司发布公告称,2012年5月21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将其51%控股股权转让给鲜言,鲜言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没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公告、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迟延履行。李勇鸿迄今没有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责令李勇鸿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对鲜言给予警告、罚款。
但是,鲜言的罚款交纳却一拖再拖,直到今年4月30日,公司再发公告称,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因其至今未缴纳罚款,限其收到通知书10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上海证监局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而在这两次罚款、催缴的过程中,多伦股份还公布了因异地经营违反规定被责令改正、原财务部员工举报公司独董津贴税款存在问题,可能会因此被行政处罚等公告。
对于上市公司过往的信披质量和关于外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分析人士认为,股份变动公告所述大股东的减持理由或许另有隐情,而从实际控制人曾经频繁变更的情况来看,不断减持背后,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再次变更的可能性极高。鉴于此,《证券日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