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为每吨4800元。
实行大豆目标价格政策后,取消临时收储政策,生产者按市场价格出售大豆。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根据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和种植面积、产量或销售量等因素,对试点地区生产者给予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国家不发放补贴。具体补贴发放办法由试点地区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将密切跟踪了解改革试点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目标价格改革试点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