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5月17日讯(记者 陈果静 张 忱)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门5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同业业务,是指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近年来,我国同业业务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09年初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资产从6.21万亿元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246%,是同期总资产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但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梁世栋坦言,目前也存在部分同业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18条规范性意见。
“考虑到同业业务规模较大,存量业务将自然结清、不追溯。”梁世栋强调。《通知》中首次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规模作出了规定,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但对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同时,《通知》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希望同业业务回归本源而不是成为风险源。”梁世栋说,虽然不存在资金空转现象,但一些同业业务确实拉长了资金链条,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产生一定的费用。《通知》中包括买入返售不能是多方等一系列规定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另外,银监会也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配套性政策文件,“140号文”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