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企业一样,券商对于慈善、环保、公益事业等等的关注、支持和贡献都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也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然而,券商还有一层“特殊”身份,作为其他企业上市的第一道“把关人”。笔者认为,把优质企业推荐上市是他们本职工作,也是对社会承担的最大责任。
然而,券商对于这项社会责任的“履行”并不令人满意。2013年以前,可谓新股年年发,变脸常常有。往近了说,今年年初上市的48只新股的首季业绩就十分令人失望。48只次新股一季度实现净利润18.48亿元,同比下跌23.05%。8只次新股业绩出现亏损,10家跌幅接近或超过20%,15家盈利同比出现下降。这些千挑万选之后上市的新股,首季业绩就如此难看,保荐机构的脸面似乎也挂不住。
更重要的是,保荐机构“荐而不保”,是要付出代价的。《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然而,这种违规成本的威慑力似乎还不够。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多以“谈话”、“警示”为主,基本上不影响到保荐机构的切身利益,作用有限。
而如今,注册制渐行渐近,保荐机构在新股发行注册制实施过程中责任重大,可以说,保荐机构责任规定是否完备,责任是否能够落实,关系到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成败。
事实上,保荐机构能够尽职尽责,不但对自身的发展大有裨益,同时对市场的稳定发展将同样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