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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2014年05月12日 08:36    来源: 深圳商报     钟国斌

  为落实和规范上交所优先股业务试点,上交所昨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办法》的主要特点有:一是立足优先股的特点和规律。优先股是独立于普通股的类别股票,又具有一定债券属性,在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相对普通股业务和债券业务均有其特殊性。《办法》针对优先股业务运行的特点和规律,对优先股业务进行了专门的特别规定。二是满足优先股业务运行的基本需要。优先股是创新产品,《办法》按照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的原则,以满足优先股业务运行的基本需要为目标,系统地规定了优先股运行的主要业务环节,将优先股业务落地。对于短期内不会出现或现阶段难以把握的事项,《办法》仅进行原则规定,待今后根据实践情况逐步补充完善。三是注意与现行业务规则的协调。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在上市方面。规定了优先股的上市条件,在参考和测算上交所上市新股、债券最低流通量的基础上,要求优先股公开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核心是保持最低上市流通量,抑制炒作,防范风险;优先股的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除《办法》规定的股权分布和市场指标等特殊情形外,与普通股保持一致。

  二是在交易方面。上市优先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置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信息单独显示,不纳入上交所有关普通股的指数计算;优先股异常波动情形采用特殊的认定标准。

  三是在转让方面。上交所将安排专门的技术平台,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同时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规定了优先股转让的申请程序、申报方式和成交方式;参与主体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同次核准发行且条款相同的优先股转让后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规定了会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四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针对与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密切相关的事项,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要求;规定了优先股表决权恢复、赎回、回售及转股等需要履行的提示性公告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除普通股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外,优先股转让原则上与普通股联动暂停转让、停牌或恢复转让、复牌。

  五是在其他事项方面。优先股使用独立代码段进行交易或转让,区别于普通股;明确了优先股的收费问题;优先股的公开发行准用《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等现行规定执行等。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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