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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规则征求意见

2014年05月09日 21:56    来源: 新华网     陶俊洁 赵晓辉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证监会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

  在促进并购重组市场发展的具体制度创新安排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不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由公司章程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对自愿要约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证能力进行适度放宽,给予收购人多种选择,增加收购人自主性和操作灵活性。

  同时,丰富重大资产重组支付手段,除发行股份外,还可使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方式;并且,不限制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手段的定价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允许交易各方自主协商定价,并强化相关披露。

  此次并购重组制度设计体现了简便、透明、高效,降低成本的思路。一是大幅简化权益变动的报告书类型。二是简化申报文件,不强制要求提供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及编制备考报告,降低公司重组成本。三是简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不设重组委。缩短审核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四是大幅减少申报文件,精炼信息披露内容,减少主观性信息的披露。

  邓舸介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规模差异极大的特点,调整了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判断标准,减少规制范围,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重组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外,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均不设置或豁免行政许可,重点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

  在强化自律监管和市场约束机制方面,办法赋予全国股转系统更多的监管职责。全国股转系统履行对不涉及股份发行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重组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审查职责,并做好股票转让与内幕交易的核查和防控工作,对当事人履行承诺进行监督和约束。

  为提高并购重组委结构的均衡性和科学性,证监会同时公布了修订后的并购重组审核委工作规程,对委员结构进行微调的方案,新增部分市场买方的投资者代表,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人员中分别选聘。与之相应,专业组结构调整为法律组、会计组、金融组和机构投资人组,原金融组与资产评估组合并,金融类委员及资产评估委员来源不变。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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