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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PPP模式需解 社会资本后顾之忧

2014年05月05日 07:36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李 运

  4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首批推出80个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转型升级的示范PPP项目,“让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进入一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过去以政府资金和国企投资为主导的领域”。此举旨在鼓励社会资本发力基础设施,为经济增长添活力。笔者认为,推广PPP模式,应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解决社会资本的后顾之忧。

  所谓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合作关系。从实践来看,在当前城镇化投融资体制不健全、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大的背景下,推广PPP模式有助于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私人资本进入难等问题,为经济增长添活力。因此,推广使用PPP模式,不仅是操作方式升级,更是宏观层面的体制机制变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PPP项目运作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对参与方进行有效约束。如果相关法规制度缺失,PPP项目操作规则不明确,社会资本的资产安全性与收益将缺乏有效保障。如果不能打破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存在的诸多疑虑,政府推广PPP模式将面临一些现实困难。

  另一方面,推广PPP模式,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监督机构。由其负责推动PPP模式发展,履行研究设计、项目储备、融资支持、招投标管理、争议协调等职责。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旦发生争议,私人部门的利益保障会面临一些制约。

  因此,推广PPP模式应该作为一项系统性工作推进,需要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体系,充分保障各方利益诉求,更好地解决社会资本的后顾之忧。

  一是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加快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立法;进一步明确PPP项目操作规则,包括市场准入、风险分担、流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同时,需要建立健全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风险分担、竞争机制、政府合理承诺、后续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指导。

  二是完善司法制度。在公私合作过程中,政府与社会资本难免会遇到司法纠纷。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能防止相关主体的利益被非法侵占。

  三是选择合适的项目。确保合理回报是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关键。在项目选择上,要选择那些规模较大、具有稳定现金流、技术发展相对成熟的项目,确保社会资本回报率处于合理区间,同时降低项目风险。

  此外,推广PPP更需契约精神。PPP模式顺利推进,还需要跨过关键一道坎,即在契约精神的约束下,实现权责清晰对等。在中国,由于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违约成本相对较小,导致契约精神的约束力有待提高。为此,必须着力强化合同文本的权威性。

  (李运 作者系中国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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