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QFII和RQFII证券交易细则》),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与2002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相比,《QFII和RQFII证券交易细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放宽投资范围,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于在深交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二是增加受托证券公司数量,单个合格投资者最多可委托3家受托证券公司办理深交所证券交易业务;三是放宽持股比例限制,将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由合计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20%放宽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