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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新股业绩变脸或触碰监管红线

2014年04月16日 07:12    来源: 中国证券报     顾鑫

  次新股业绩“变脸”的问题受到市场关注。数据显示,截至15日,在48家次新上市公司中,有45家已公布一季度业绩预告,其中,两家公司预亏,1家公司预减,9家公司预计业绩略减,两家公司预增,18家公司预计业绩略增。业内人士表示,部分公司如果利润实现数与IPO时的盈利预测差距过大,可能触碰监管“红线”。对于已过会但尚未拿到IPO批文的拟上市企业,待补年报工作完成后,如果去年业绩出现亏损,预计将被终止IPO。对于去年业绩没有亏损但“变脸”幅度较大的公司,可能被中止IPO.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企业刚上市就业绩“变脸”的情况,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企业上市后业绩不稳定是一个老问题,一些企业在上市一段时间之后,真实的业绩状况才会显露。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士认为,经济增速下滑和行业景气的变化导致一些公司业绩出现波动,这是正常情况,关键是企业在过发审会之前的业绩应符合相关要求。

  有观点认为,既然监管部门此前针对IPO在审企业组织了严格的财务核查,就不应该出现业绩变脸问题。业内人士指出,财务核查并不能保证企业未来业绩不出现问题,更不意味着为企业背书。

  北京大学证券研究所所长吕随启表示,即使是通过了财务核查的公司,也并不一定完全没有问题,毕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企业可能准备了多个账本,专门用来应对财务核查。对于企业上市后的业绩“变脸”,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公司要解释清楚为什么业绩“变脸”。如果公司在IPO时给出的盈利预测与上市后的实际情况差距过大,应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如果发现“包装上市”的情况,应进行重罚。

  投行人士介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管理办法,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予以警告。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除因不可抗力外,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另外,公司上市后如果业绩大“变脸”,有关中介机构也可能受到处罚。此前,隆基股份、东吴证券、康达新材通过发审会后业绩大幅下滑,为其IPO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在提交会后重大事项时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

  业绩变脸料导致终止IPO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业绩“变脸”问题的显露,在补年报工作完成以后,部分已过会企业可能面临中止IPO或终止IPO的风险。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根据新问题的不断完善制度应是一个较明确的政策取向。

  投行人士介绍,在发生中止IPO审查事项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说明,证监会将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派出机构核查以及直接现场核查等措施。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将移送稽查部门调查或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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