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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热议杨剑波内幕交易定性

2014年04月11日 06: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原光大证券员工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案及市场禁入决定案,此次庭审并未当庭宣判。

  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雨生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光大证券属于内幕交易。证监会根据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据在执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内幕信息的两大基本特征“重大性”和“非公开性”认定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产生巨额交易的信息构成内幕信息。案件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光大突发性重大事件足够对投资者判断产生影响,但用内幕交易概括这个行为并不严谨。不论案件结果如何,期望法院公正判案。

  “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

  中国证券报:光大事件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陶雨生:光大事件属于内幕交易。在以法定程序公开前的整个过程中,光大证券是唯一全面知悉原因的主体,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然而光大反而利用信息优势先行交易。当日14:22公告并公布信息前,关于异动原因报道传闻很多,然而均为媒体猜测性报道,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还否认了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梅键的轻率言论加剧了市场波动,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

  虽然光大在对冲交易中是以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出现,但改变不了其本身是上市公众公司的性质,当负有对投资者更多的信赖利益保护责任,因此必须承担信披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市场传闻和媒体揣测性报道不能代替信息公开。当天下午1点之前,社会出现了多种传闻,传闻不能代替信息公开,对方强调的乌龙指传闻仅仅是多种纷繁复杂的传闻的一种。信息披露有严格的渠道要求,《上市规则》中也明确规定,传闻可能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并对公告内容作了明确要求。

  刘俊海:8月16日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购入72.7亿元180ETF成份股的行为,已对当日大盘行情产生显著影响。此种突发性重大事件足够对投资者判断产生影响。

  但用内幕交易概括该行为并不严谨。《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特指的是,上市公司本身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光大这个事还是一个操纵市场的行为。

  “期望法院公正判案”

  中国证券报: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李江认为,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对内幕信息如何认定?

  陶雨生:对于内幕信息的认定,《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都运用兜底条款给证监会充分的授权。证监会根据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据在执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内幕信息的两大基本特征“重大性”和“非公开性”认定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产生巨额交易的信息构成内幕信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和兜底条款的运用是不矛盾的。刑法中也规定了大量的兜底条款,相当多的刑事判决也是根据兜底条款作出的。刑事判决的要求高于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尚且要经常运用兜底条款,更何况行政领域。兜底条款恰好是为了实现罪刑法定和解决法律的滞后性、稳定性的立法技术。

  刘俊海:内幕信息的核心在于利用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而从事相关交易,从中牟利并对投资者造成损害,其界定本身便包含了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伤害,并扰乱了资本市场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光大证券可能是使用了上午大量做多的交易信息,但这个不是关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

  执行中性策略或是其他对冲交易都应建立在对错单交易已披露的基础上,否则就是利用信息优势先行交易,是重大显示公平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对金融交易秩序的破坏。

  中国证券报:如何看下一步案件结果?

  陶雨生:不论案件结果如何,法院肯定会公正判案。我认为,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刘俊海:杨剑波有权起诉证监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再正当不过,究竟结果如何,期望法院公正判案。

  此次事件也体现出加快修订《证券法》的必要性。管理层要总结过往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将投资者保护推向新的高度。加快建立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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