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正义/东方IC图
近日,关于央行加强第三方支付监管,限制个人转账额度的议论纷纷,不少解读认为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转入和赎回额度将会受到影响。不过,3月18日理财通和支付宝先后发布声明称,意见稿限制的是第三方账户的支付和转账额度,而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购和赎回基金不会受到影响
3月19日下午,央行召集腾讯、阿里等互联网金融巨头公司开会。参会人士透露,就此前叫停的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业务,央行表示,待相关企业做好了风险识别和排查机制,并向央行报备,央行会再“开闸放行”。
此前,3月11日,央行下发《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并征求意见。草案中指出: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
然而,就在支付宝和腾讯兴冲冲地宣布首批将发布100万张网络信用卡时,央行再一次“喊停”。
3月13日,央行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的函》),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
央行接连出狠招,互联网金融迎来“密集监管期”?互联网企业将如何“见招拆招”?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动力该如何释放?
技术性暂停
对于中信银行这一次被暂停业务,外界将其行为解读为“过于高调”。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与中信银行近两年来致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很大的关系,按照行长朱小黄的规划,中信银行要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再造一个“中信银行”。因此,中信在线上和互联网创新上的布局非常迅速。
“没有说停止,而是让我们提交补充材料。”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一位参与网络信用卡设计的相关人士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材料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后,我们希望尽快推出这一业务。”
“暂停”的矛头一度指向中国银联。中金公司分析师向记者透露,央行叫停这些业务可能与银联施压有关。在传统的线下收单业务模式中,发卡行、收单行(主要是银行、银联商务和第三方支付企业)、银联按照7∶2∶1的方式分成,银联可收取20%的利益;而在线上收单模式中,刷卡手续费仅有发卡行和收单行(主要是第三方支付企业),银联完全被架空。而二维码等支付方式本质上是用线上方式来做线下收单业务,银联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所以就造成这个结果。
暂停虚拟信用卡业务,其中利益关系复杂。该消息人士表示,微信信用卡、支付宝当面付、二维码支付等支付方式不走银联通道,相当于扰乱了原有的银联支付体系,不便于监管。
“央行的暂停可能是‘技术’上的,从长期来看,虚拟信用卡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赵庆明表示,阿里巴巴和腾讯拟推出的虚拟信用卡,仍然是跟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只是载体和使用范围发生了变化。
从央行的表态来看,目前主要是从支付安全和合规角度出发,对两个产品进行统一评估。中金公司分析师说:“在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风控措施后,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业务仍可能恢复。”
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洪波3月18日的表态,可以看作是对央行暂停业务的第一次完整表述。蔡洪波说,当前二维码的技术安全标准缺失,在支付流通中,如何保证二维码的惟一性和安全性以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都有待完善。二维码现在是有一定的安全性,但这种安全性是否达到了金融支付的标准还没有统一的说法,这是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的主要原因。这需要未来对这一安全体系进行建立、达标,然后再推广应用也是有可能的。
“虚拟信用卡是一种有缺陷的创新。信用卡需要发卡行进行面签,不止中国是这样,而是全世界通行的惯例。但虚拟信用卡在网上支付账户还没有完全实名的情况下,通过线上发卡,省去和弱化了身份验证的环节,从合规性和风险要求上来说,是存在一些问题的。”蔡洪波说。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在各国金融系统中,有两大块业务因被认为可能具有系统性风险,而普遍实行审慎监管:一是吸收公共负债,二是支付系统。对信用业务、支付系统的监管,涉及大量不特定的主体,如果出现漏洞,会对金融系统带来巨大冲击。
电商遭殃
“此次,央行的监管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金额;另一方面,暂停虚拟信用卡和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金融研究员曹磊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前者将扼杀一大批网购族以及电商企业,对电子商务企业无疑是沉重一击。”
目前,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已有庞大的载体量。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规模达到18.5万亿元,同比增长52.3%;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突破1.2万亿元,同比增幅高达707%。
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金额,将使当前“火热”的网络理财彻底沦为“屌丝理财”。曹磊分析指出,2013年以“余额宝”、“理财通”为首的互联网理财以其庞大、迅速的资金吸引力撼动着整个银行理财市场,“如果《办法》最终通过并实施,网络理财的扩张将被套上‘紧箍咒’,‘宝宝们’引以为傲的资金自由转入转出将优势不再,网络理财将真正成为只适用于小额理财的‘屌丝理财’”。
“更重要的是,网购市场发展将严重受限。”在曹磊看来,“近年来,以网络购物、网络团购、网络理财为代表的网络消费已经渗透于各行各业,央行限制第三方支付的同时,更是限制了网络经济市场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将会引起众多消费者及商家的不满;但无论实施与否,央行此举极大地凸显了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强势监管态度与绝对话语权。”
如果说,央行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金额是对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的监管,那么,暂停虚拟信用卡和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则是对电子商务平台上金融创新的风险提示。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助理分析师钱海利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央行暂停的是两部分业务,一是虚拟信用卡,二是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是大数据模式上衍生的创新服务,能为电商企业O2O带来增值服务。”
其实,O2O的兴起让手机支付改变了生活服务以及传统行业模式,在钱海利看来,“支付宝与腾讯推出虚拟信用卡意在布局O2O,从而实现O2O‘闭环’,将线上线下业务统一收编;央行对于虚拟信用卡以及二维码支付的暂停,极大地影响了支付宝、腾讯此前在O2O领域移动支付端的扩张态势。”
“央行对二维码等创新支付的暂停,不仅打乱了了支付宝、腾讯等巨头的O2O支付领域布局,更是对电商开展‘过度创新金融’业务的一强有力‘警示信号’。”钱海利告诉记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或将有所放缓。”
把脉风险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脚步走得太急太快,这时候很容易摔个跟头。”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访问教授朱蕾认为,“央行叫暂停并不是一个坏事。”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进步意义毋庸置疑。此次被暂停的两项业务受益者也是普通消费者和商户,一方面,这些创新服务给客户带来了方便快捷的支付便利,提高了消费质量和效率;对商家而言,实行政府定价的发卡行服务费和银行卡清算组织网络服务费将有所降低。
但是,在一片赞美声中,刚刚从美国回来的朱蕾提醒:“我们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网络安全。在美国,由于黑客入侵、系统宕机等问题造成的‘账户被盗’、‘信息泄露’已十分严重。黑客往往是通过网上支付、网上信用卡等渠道来窃取客户机密信息,将客户的资金置于危险境地。”
“其实,央行暂停上述两项业务主要还是基于风险管控的考虑,监管者需要一定时间消化互联网金融创新,对这些新生事物拿出有力的监管措施。与此同时,支付宝、腾讯可以提交改进方案,解决客户身份识别、信息保护以及客户支付安全和资金安全等问题。”朱蕾分析。
在曹磊看来:“暂停上述两项业务可以切断支付风险的源头。与传统信用卡严谨、完善的审核机制相比,虚拟信用卡门槛较低、客户身份识别能力较弱,在风控、技术、安全等方面,难以符合监管标准,易出现洗钱、资金被盗等问题。此次虚拟信用卡的暂停是在源头上切断支付风险,意在提醒第三方支付机构严格审查自身产品安全性,以规避因技术缺陷而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不再是简单的渠道工具,它的创新产品已对许多传统行业产生了全方位冲击与挑战。”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在《投资者的敌人》新书分享会后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互联网企业在不提交准备金、不拨备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开展放贷等金融服务,确实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以二维码支付为例,其实质是用线上支付来做线下收单业务,央行或是预见到银行客户、资金转移,数据的流失,央行的态度将影响信用卡市场以及线下支付市场中不同利益阵营的格局。
朱宁进一步分析:“目前,我国金融、银行体系扭曲,积累了大量风险,支付宝和腾讯作为企业,并不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如果他们开展金融业务,并通过金融创新绕开了监管,势必对金融、银行体系造成冲击。”
叫停非长久之计
“央行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叫停非长久之计。”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意见的函》发文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不是央行行长签发。结算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是否能够作为对其下属发送函件的主体存在一定的疑问。
在董毅智看来:“央行其实并未按程序办事。不管是文件提到的‘暂停’,还是大家叫嚣的‘叫停’,都是要对支付宝和腾讯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停止。”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董毅智指出,中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文件发文既没有通知被叫停的支付宝、腾讯,以及其他决策机构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或者银监会、证监会,仅是央行的一个内设机构,对自己的下属机构打的一个招呼。
支付宝和腾讯相关负责人的回应也证实了上述说法。除此之外,董毅智强调:“目前,上述央行文件的效力不得而知。央行发文的对象是‘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那么,这个函件是否对其他‘结算处’也同样适用?这些疑惑都有待央行以及其他机关进一步解答。”
不久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中提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互联网企业应该算合格的市场主体,在法律并未禁止他们进行创新金融业务情况下,虚拟信用卡在法律没有禁止的圈里,就不算“越雷池”。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红燕认为,“暂停”而不是“叫停”,目前,国内还没有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立法,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产品和技术层出不穷,令市场和消费者眼花缭乱,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领域冲击太大、太猛。
“互联网金融属于新生事物,立法层面不完善,并不意味着出了问题可以逃出法网。”王红燕告诉记者,“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对金融创新是鼓励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风险防控的考虑应该从技术层面解决,从而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