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流量清零”成为日前消费者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先有广东移动总经理提出的“国际惯例”说,后有消费者诉诸法律却败诉。针对这一热点,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刘俊海说,生活中通常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的就是法律所指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流量清零”之所以说是霸王条款,就是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过听证会听证过的违背公平交易权的格式条款,同时也是企业单方签订的、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条款,所以这是一种违法的契约。“只要你用我的产品,用完用不完都必须交费”。
刘俊海强调法律契约应当包括三大元素:即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其中,契约自由鼓励市场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既反对商人强买强卖,也反对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微观活动;契约正义强调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鼓励等价交易与公平交易,弘扬平等互利精神,对强势市场主体恃强凌弱的行为施加必要规制;契约严守强调合同的有效性与神圣性,强调生效的合同等于有效法律,鼓励当事人诚信履约,反对当事人违约失信。这三大元素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刘俊海说,有些企业或组织片面强调契约自由,而忽视契约正义。这是对契约精神的曲解。真正的契约精神,不仅强调对契约自由的保障,更关注对契约正义的实现。仅仅满足“形式自由”而没有“实质自由”和“正义”可言的契约,犹如一副镀金的枷锁。尤其在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规制不健全的当下,片面强调契约自由更只会为霸王条款的盛行提供滋生土壤和制度温床。“流量清零”貌似自愿、公平,实际是经营者把自己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塞到消费者手里要消费者签字,或张贴在经营场所让消费者被动接受,消费者根本没有拟定合同条款的权利及其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自由。这种格式条款说白了就是经营者自我赋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
据记者了解,1993年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几天前施行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更为严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刘俊海呼吁,企业应把把精力放在提供更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上,而不是凭借不公平格式条款牟取不当利益。企业精神应该不仅追求盈利最大化,还要追求利润合理化。而监管部门不要只保护运营商利益,还要为社会利益代言。对于“流量清零”一类市场机制无法自行矫正的霸王条款,不仅需要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更需要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敢于执法、严于执法,才能逐步清除霸王条款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