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近日发布“包间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餐饮行业常见的“霸王条款”,要求1个月内纠正,消费者如发现以上行为可进行举报。虽然执法部门“亮剑”与消费者期待相比姗姗来迟,但毕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值得期待。
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存在已久,饱受消费者诟病,工商部门早应心知肚明。尽管消费者协会多次通过媒体以“点评”方式指出“霸王条款”违法,但囿于其没有执法权力,干预只能停留在批评、劝诫层面,难以撼动商家的霸王心态。执法长期缺位,使无良商家有恃无恐,无视消费者权益的“霸王”行为愈演愈烈。
事实上,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不只存在于餐饮行业,银行、房地产、酒店、保险等诸多方面都普遍存在。监管部门有的三番五次表态要加强治理,却迟迟不见动静;有的屡以“执法依据不足”等为由推诿,任由问题愈演愈烈。
执法缺位,往轻了说是工作态度消极,往重了说是工作不称职,根子上则有重经济发展、轻群众利益之嫌,怕监管严了影响企业发展,没有把群众利益作为发展经济的出发点、落脚点。
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既是血肉联系,就应感同身受。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积极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群众利益。须知,“霸王条款”之类,损害的不只是群众利益,还有政府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指出,“弥补市场失灵”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作用。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上投入更多精力,才对得起手中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