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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模式运作公益基金 让“李亚鹏”式质疑走开

2014年03月07日 07:54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秦 炜

  从2月17日,周筱赟的爆料开始,到日前央视新闻频道金牌栏目《新闻周刊》的关注、点评,李亚鹏及嫣然天使基金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然而在一片“嫣然基金5500万元善款去哪儿了”的质疑声中,主角李亚鹏始终没有出现,甚至没有哪怕是只言片语的辩解,而这又加剧了社会大众对于李亚鹏及嫣然天使基金涉嫌侵吞慈善捐款的怀疑。

  从当前的“嫣然天使基金”,到更早以前的“红十字会”。公益慈善基金的“黑洞”事件频出,但实际上,更需要反思的是中国公益事业的运作模式。

  业内专家表示,中国目前参与公益最多的方式就是捐赠,即把钱捐给公益法人,通常为基金会,再由其实现公益目的。公益信托与捐赠所达到的公益目的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公益参与方式。运用公益信托开展公益事业,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一是具有灵活性;二是具有主动性;三是具有持久性;四是运营成本低;五是有利于公益财产的保值增值;六是有利于对公益财产的多方位监管,通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共同参与,改变公益法人自管自用的情形,并使受托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监督。

  据了解,公益信托与遗赠或赠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制度设计不同。公益信托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当事人,其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遗赠与赠与均缺乏受托管理这一中间环节,在当事人上也仅存在两方,遗赠包括遗赠人、被遗赠人,赠与包括出赠人和受赠人。

  二是标的物性质不同。公益信托财产是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只有当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才可能回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而遗赠与赠与中,被遗赠人、受赠人成为新所有权人。

  三是原财产所有人的权限不同。信托中的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情况具有了解和监督的权利。而遗赠、赠与中,遗赠人、出赠人在遗赠、赠与生效后,通常就丧失了该物上的所有权利。

  对于公益信托,我国早在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中就有了专章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导致一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普及还需要有一个过程,而作为公益信托这样一个全新的慈善制度,为社会所接受尚需时日。因此,《信托法》出台后,我国虽然出现了一些类似公益信托的活动,但公益信托制度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践和应用。

  2008年6月2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我国的公益信托活动开始显现,相继有一些信托公司推出了一些公益信托业务活动。但这些业务尚处于萌芽状态,运作模式不够清晰,具体做法还不确定,与境外情况比起来,我国的公益信托活动还有非常大的差距。

  业内专家表示,中国应该改变过去只发展公益法人的局面,倡导发展公益信托,使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相辅相成,共同为公益事业服务。首先,在设立公益信托时可引入公益法人参与。我国《信托法》为公益信托设计了信托监察人制度,由其代表信托受益人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但未明确信托监察人由谁担任。可以考虑由公益法人担任我国公益信托的监察人,履行相关职责,这样既有利于税收管制,又便于对公益信托财产管理处分行为的监督。其次,公益法人管理公益资金时可引入受托管理机制。即由公益法人选择符合条件的受托人,并将公益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把信托制度和公益捐赠结合起来,增加公益财产管理的透明度。据加拿大某基金会的介绍,为规范公益法人对公益资金的管理、处分行为,对于不同公益捐赠所形成的每一项公益资金,均委托专业受托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让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各有各的分工,各做各的事,相互间相互牵制,最终促使公益目的的实现。

  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仅凭道德约束,巨大的金钱诱惑会让好人也变坏。


(责任编辑: 史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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