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之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其列为2014年重点工作。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给出的最新信号是,“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搞中国式的注册制改革”。
那么,中国股市环境与发达股市的环境有什么不同,又该如何针对性地做出制度安排呢?
笔者认为,我国股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发行人的责任意识、打工意识不够。制度设计上偏重甚至“溺爱”发行人。一旦出现违反投资人意志的情况,投资者很难追偿。二、投资者的股权意识、产权意识、主人翁意识也不足,“筹码意识”却很强——整天想的是如何在二级市场炒作获利。因此,投资人对发行人的约束机制很弱。三、中介机构尚没有形成同时对投资者和发行人负责,即“一手托两家”的服务意识,其价值天平的砝码更多地向发行人倾斜。这些情况日渐固化,直接影响着监管机构的行为模式;而监管机构的行为模式又反作用于市场,使市场主体形成制度依赖。
按照肖钢的说法,目前实行股票注册制改革的整体市场条件还不足50分。笔者认为,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也有市场参与者方面的不足。要将两个方面的改进同时推进,不断抬高两个方面的“基准线”。最根本的是提高法治化水平,以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带人带事。
其实,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本质就在于依法办事,而不是其他什么内容。在注册制下,发行人依法充分披露信息,并以合适的价格到市场融资;投资者依法获得股权权益,并且公开公平参与博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依法提供服务,并获得佣金等收入;监管者和法庭依法监管和执法,铁面无私。而在这种市场环境中的各个参与者,无论发行人、中介机构还是投资者,都知道一旦失信、违规违法将受到什么惩罚,因而其行为是相对理智的。
当然,即使发达市场也会发生违规、欺诈等事件,所以实行了注册制的市场也不是“万事大吉”,而是要时刻完善监管,时刻高悬监管的利剑。
事实上,实行注册制的市场也并不是遵循统一的模板,而是在机构设置、审核程序和法律责任上各有一些区别。目前实行注册制的典型市场主要是美国和日本。美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发行人只作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但在美国,也有不少州实行核准制,对股票发行实行实质管理。日本同样实行注册制,但其审核机构是财政省,而非交易所。德国实行核准制和注册制相结合的制度,即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实施核准制,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实施注册制。法国、英国均实行核准制。
显然,各个发达市场实行的股票发行制度,都是股票市场一般规律和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没有一个完全一样的模板。那么,在我们这个新兴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也要实现一般规律和具体国情、市情的结合。如果结合得不好,就有可能把事情办糟。
笔者以为,“中国式”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落脚点,就是厘清和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行政监管机构要当“裁判员”,而不能既当“教练员”、又当“质检员”。一旦政府真的对市场放手了,市场主体就会真的遵从理智办事了;一旦法律真的严格执行了,市场主体就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了。
近两年来,证监会已在积极推进新股发行的程序性审核,淡化对发行人的实质性审核,在核准制中植入了注册制的一些要素。这正是朝着注册制过渡的必要准备。
“中国式”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灵魂,就是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市场理念,让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鉴于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在注册制下,证监会的准司法职能应当进一步加强。具体到注册审核的程序,可实行证监会、交易所两级注册制:证监会承担注册文件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审核,剔除不合格注册申请;交易所承担注册文件的专业审核,对发行上市申请做出决定;证监会可以在必要时调阅注册文件,提出监管意见。发行人、中介机构对注册信息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鉴于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中国式”股票发行注册制将体现监管者引导的特点。证监会依法承担对中介机构的督导职责,依法引导机构投资者规范发展。证监会、交易所应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督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还需建立与司法机构协同执法的机制,增强执法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