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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纳入诸多法律领域

2014年03月05日 07:54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十八大报告首提“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思路,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等的战略高度。

  然而,生态文明建设当前正面临严峻的形势。近年来,不但人们谈霾色变,水质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等问题也频见报端。我国在环保领域现有的环保法律体系似已难以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遭遇的复杂问题。现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体系存在哪些不足?如何构建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对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作了详尽的解答。

  研究法律体系的“生态化”

  NBD: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当前的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是否存在一些不足?

  王凤春:这不可否认。总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缺乏资源与环境保护同经济发展综合决策的制度安排,规划、财税、投资政策有反向激励问题;资源与环境领域产权制度不健全,全民所有权虚化,合法使用权人权益缺乏完整的法律保障;资源与环境管理法律体系呈现较为突出的部门化和碎片化特点,交叉重叠严重。

  同时,在资源与环境管理过程中,行政管制的手段和措施应用多,市场调节、社会管理的手段和措施应用少;还有就是缺乏政府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相互协调的制度和程序安排。

  NBD: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领域众多,其立法方面是否也涉及其他法律?

  王凤春:去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和任务。其涉及范围大大超出了现行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范围,涉及多个相关法律领域。

  因此,当前需要从生产和消费全过程防控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总体思路着手,研究探索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即把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原则和规范纳入 《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诸多法律领域中。

  NBD:该如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律体系的“生态化”?

  王凤春:首先,需要深入研究和论证修改《宪法》有关经济建设和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增加有关建设生态文明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其次,需要根据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深入研究和论证修改《民法通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需要根据强化生态环境损害刑事责任追究的要求,深入研究和论证修改《刑法》,修改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

  再次,需要根据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研究和论证修改财政、税收和价格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

  此外,还需要根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方面的要求,研究和论证制定《国土规划法》以及修改《城乡规划法》等。

  最后,需要根据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加强公众监督等要求,修改完善各项诉讼法律的规定。

  NBD:落实到具体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上,将会有哪些变化?

  王凤春: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领域,研究修改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域,加快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理、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

  同时,研究制定和完善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的专项法律。

  相关法律修订已有眉目

  NBD: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均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这些立法工作进展如何?

  王凤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审,现有草案已对《环境保护法》作出了比较全面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环境权利与义务,增补了有关经济、技术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流域污染联合防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区域、流域限期达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强制措施,按日连续处罚等一系列重要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方面,目前环保部正在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抓紧进行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其基本思路包括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强化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把大气污染防治和大气质量保护相结合,推进大气质量限期达标;把区域污染控制和行业污染控制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在《水污染防治法》方面,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及有关部门正以有效保护水体水质、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开展《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研究论证。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只在有关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土地管理、农业与农产品等法律中有一些零散的原则性规定,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有效保护和改善土壤质量,防控土壤污染健康与环境损害,修复污染土地的法律制度与管理措施,以及配套的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措施。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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