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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中石化能否担当A股救世主

2014年03月02日 07:41    来源: 华夏时报    

  马年马上的改革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2月19日,中石化通过议案,在油品销售业务板块进行重组,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这被认为是破除中国最牢固垄断行业的开启。从这一天开始,超过50亿的资金涌入中国石化,不到10个交易日,中石化股价涨幅近20%,带动一大批“油改概念股”集体井喷,在A股寒冬之中燃起了一把火。

  中石化领军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重新扮演A股的“定海神针”,2005年,中石化引领A股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走出一轮大牛市,如今,上证指数已经被银行和地产绑架,只有央企和国企股还拥有股市话语权,那么,中石化的混合改革能点亮投资者心中的梦想吗?

  推进混合所有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更将成为今年乃至相当长一段时期国企改革的主旋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提法,最早出现在十年前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注入了新的内容,改变垄断扭曲市场和经济缺乏活力的现状。这一次的混合所有制可能不是回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公私合营,而最接近的目标可能是体现延安精神的三三制原则,未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股权结构可能是国有资本、管理层及员工持股、社会及民营资本,从而形成一种中国特色的公司民主治理。

  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笔者注意到最近ST联华公告披露的信息,一家山西地方国有能源企业却在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流方向背道而驰。

  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2003年,一开始就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民营资本联合发起,注册资金5500万元,山西冶金物资总公司联合民营企业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出资500万元也参与其中。那时候,当地煤气资源丰富且价格便宜,天然气市场前景并不被人看好。后来,山西支持天然气替代煤气,山西天然气的国有大股东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面接管了冶金物资总公司,一声不吭将其中民企股权转走,并于一年后发函勒令退股;大华荣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山西国新能源、山西冶金物资总公司和山西天然气公司告上法庭。目前,此案正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笔者注意到,2012年山西天然气重组ST宏盛时并没有披露山西国新能源存在股权不清晰的瑕疵,直到重组失败后,参与重组的主要人员遭到上交所的通报批评。2013年,山西天然气再次借壳ST联华时才履行了详细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告了山西国新能源存在的股权争议和引发的诉讼。

  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无论是国资凭借大股东地位排挤民资中小股东,还是国资实际控制人和权贵利用手中权力私有化国资,这样的例子都不是少数。现实告诫我们,改革是艰巨性而复杂性的。

  需要指出的是,一直在夹缝中艰难生存的广大民营企业,饱受国有垄断企业长期打压而处在弱势地位,加上此前也曾接受多个隐含 “雷区”的合作项目,垄断巨头尚未消除民营资本的顾虑。

  那么,我们如何能让理想在现实中不再失去光芒?笔者以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魔鬼出在执行细节中,当前如果不在具体执行层面解决一系列的问题,混合所有制这一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就会走样。

  首先,混合所有制要解决权益保护和各种资本的公平待遇问题。国资引入民营资本之后,仍然掌握话语权,如果没有清晰的产权鉴定和法制保障,民营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将变得更困难,尤其是民资和国资混在一起之后,会不会亏损时让民营资本一起来分担、赚钱时把民营资本边缘化,甚至踢出?怎样消除民营资本的戒心,让民营资本获得与国有资本一样的公平待遇,这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要不就是有人利用控制权私分国有资产。

  其次,混合所有制的关键是要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竞争的机制。中石化要实现股权形式上的混合制并不难,它既可以为中石化套现一大笔现金,提升上市公司的股东回报,又能让国有控股股东的地位不会受到影响,原有企业机制继续运营。但是,这不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初衷,混合所有制不在于引进几个民营资本做花瓶,而在于公司治理改革。按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原则,管理层要在全球竞争中来进行市场化选聘,对管理层和员工建立一系列激励和约束机制,彻底改变国有垄断央企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以市场化导向的竞争机制。这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说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第三,混合所有制需要打破国有资产管理的“官本位”思维,树立产权的思维、市场的思维和法制的思维。在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最能考验国资和民资的平等待遇问题,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破除官本位的思维,树立产权的思维和市场的思维,走群众路线,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企改革就可能在执行中走样。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梁书文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分析大华荣起诉山西国新能源和山西天然气的案件时都认为,《参股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当事人国有股东单方面解除《参股协议》是违约行为,没有解除合同的作用;当事人双方应该履行《参股协议》的权利义务。

  国有大股东在处理国资和民资之间权益的时候往往不自觉地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现有的司法体系和国资管理体系都是有利于国有资产保护,国资侵害了民资的权益,国有资产管理者不会受到处罚,而国资的权益受到损害,就是国有资产流失,要受到法律问责处理;所以,混合所有制改革关键是改革国资的管理体系,放下“官本位”的思维,树立产权的思维、市场的思维和法制的思维,平等尊重各类股东利益。这还不够,需要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形成外部监督,限制一股独大,国资侵害民营资本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应该受到国有资产流失同等的法律问责。

  混合所有制重点要解决执行上的问题,国资的管理注重国有资本的增值,而不是在意是否国有控股和控制,企业运营上的事交给市场,这样的国企改革才可能一方面发挥市场化的体制优势,另一方面吸引到广泛的社会资本和优秀的人才,中国的国有企业才会迅速转型为国际上有竞争力的跨国公司。中石化才能真正领军国企混合制改革,成为拯救A股的急先锋。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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