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完善,无疑是左右其投资决策的大事。在新三板这样缺乏成交量的市场上,投资者能获得足够的信息就尤为重要。
2月21日,刚于1月24日挂牌的和氏股份(430456)发布公告称,公司与上海星婷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婷源)发生一起诉讼。去年10月28日,星婷源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武汉规划馆项目之居间费用人民币50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此案在12月16日已由嘉定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公司胜诉。
但是横生枝节的是,星婷源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本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2013年度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和氏股份主要提供信息传播类博物馆展陈系统的策划、设计和布展服务,其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文化旅游大型国有企业。所负责的项目包括中国黄金实景博物苑及博物馆、山东黄金工业遗址博物馆、中国漕运博物馆、中国泥人博物馆、成都城市展览馆、武汉城市展览馆等。受益于国家对博物馆投资的支持,和氏股份近年来盈利不俗,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6月,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2341.49万元、1381.26万元和793.82万元。
按照上述财务数据计算,与星婷源的官司金额占2013年上半年的净利润比重达到62.99%。一旦败诉,会对和氏股份2013年年报产生不小影响。但记者查阅公司1月22日发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后发现,公司并未对此做出披露,仅公布了2011年度因邳州市成就馆项目而受到的一笔14万元政府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因此致电和氏股份,董秘鲁红霞女士表示,之所以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没有披露,是因为公司财务报表截止日期是2013年6月30日,此事发生在资产负债日以后,且公司一审胜诉。至于是否应该披露,她表示目前的披露是合规的。
随后记者查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后发现,该细则明确规定:“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2013年6月30日,和氏股份股东权益为8514.81万元,与星婷源的诉讼金额500万元并未达到10%的披露标准。
某券商投行人士指出,由于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并无盈利要求,监管层在制定其诉讼等事项的披露要求时未将盈利指标作为参照物是很自然的。“并且目前真正参与新三板的普通投资者还不多,披露要求比主板更宽松,也是出于给初创公司更好环境的考虑。但从新三板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做市商制度推出、参与者增多以后,可能监管层还是会适当增加一些信息披露要求,否则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更容易增加信息不对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