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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呈“类型多标的大”新特点

2013年07月29日 09:35   来源:法制日报    刘希平 彭丁云

  “虚假诉讼违背社会诚信,损害司法公信”、“依法保护诚信诉讼,严厉制裁虚假诉讼”…… 

  从7月1日开始,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有了细微的变化,一些打击虚假诉讼的宣传标语出现在立案大厅里。

  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告诉记者,这细微的变化背后蕴含着较深含义,即天心区法院打击虚假诉讼将从此步入正规化、常态化。

  “我们将在立案、审理与执行三环节中设置三道‘关卡’,力争将虚假诉讼拒之于法院门外。”马贤兴对记者说。

  2000万元支付案疑似假诉讼

  一名律师手持3张总计2000余万元的欠条,到天心区法院申请支付令,结果在立案庭法官认真审核下,发现这起案件高度疑似虚假诉讼。

  在立案庭法官的“较真”下,这名律师最后拿着所有立案材料悻悻地离开了法院。

  “幸好及时发现,不然要是真的立案了,可能会给相关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说起此事,天心区法院立案庭庭长董燕至今记忆犹新。

  今年1月的一天,一名张姓律师来到天心区法院立案庭,咨询该院受理案件管辖标的金额最多是多少,立案庭法官答复他是800万元以下。咨询之后,这名律师没说什么,便离开了法院。

  第二天,这名张姓律师又来到立案庭。不过这次他不再是咨询,而是手拿3张欠条,申请支付令。立案庭法官拿过欠条一看,被上面的金额吓了一跳。因为这3张看似普通的欠条,金额却大得惊人,分别为:798万元、795万元和780万元,3张欠条总额达2000余万元。

  由于这类大额欠条在该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并不多见,立案庭法官立即将情况向庭长董燕进行反映。董燕亲自接待这名要求立案的律师。

  董燕发现,欠条中的3个申请人都是湖南湘阴县的农民,欠款项目是工程劳务欠款,欠款单位为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的某制造厂。欠条上注明:“双方如发生纠纷,则在天心区法院申请支付令。”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而支付令是不能约定的,难道这名律师连这样普通的法律常识也不知道吗?”看完这3张欠条后,董燕深感疑惑。

  董燕同时发现,这名律师除了3张欠条外,并无其他证据材料。董燕向记者透露,她凭借平时积累的经验判断,这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

  “你必须让3名原告本人带身份证到法院来,再补充工程承包协议、工程结算单等相关材料。”董燕对这名律师说。

  听到董燕的这些要求,这名律师立即拿着立案材料离开了法院。之后,董燕在法院办案系统查询得知,这名律师所持欠条的欠款单位在该院另外一起案件中是被执行对象,且该公司已濒临破产。

  “这名律师很有可能是和这家公司合伙写了这3张假欠条,企图通过申请支付令,合法地将公司财产转移。”董燕说。

  虚假诉讼频繁发生形式各异

  据记者了解,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采用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利用虚假调解文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正当权益的行为。俗称:打“假官司”。

  天心区法院审委会委员、政工室主任马铁夫对虚假诉讼作了如下描述:虚假诉讼在审理时往往特别“顺利”,或者对案情全部承认或者干脆不参与庭审,或者双方在短时间内就主动要求法院“调解”。

  “许多办案法官都希望案件能调解结案,这样既能达到原被告双方满意的效果,又能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但一些‘调解’其实就是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立案前商量好的,只不过想通过法院的审判或调解将其合法化。”马铁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法官的职权调查,可以使一些虚假诉讼难以达到其预想的目的。

  记者在采访中获取的天心区法院提供的材料表明,当前虚假诉讼呈现出类型多、标的大等新特点。

  马贤兴向记者介绍,虚假诉讼类型比较多,在一些领域中频繁发生。如民间借贷案件,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债务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债权债务案件等。 

  “现在虚假诉讼在不断增多,形式也涉及到各个方面,这给法院对虚假案件的甄别、防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马贤兴说。

  马贤兴还透露,虚假诉讼另外一个新特点就是诉讼标的金额巨大,一个案件有时少则几十万元,多则达到了上千万元,而且很多是以申请支付令或者申请执行调解文书进行的。

  “支付令发出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只要债务方对债务没有异议,法院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马贤兴坦言,民事讼诉法规定的支付令存在漏洞,给一些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法院适用支付令必须高度谨慎。

  “三关”力阻“假官司”合法化

  虚假诉讼不但对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成本,各地此前对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都有过探索。

  天心区法院在今年2月专门推出了《关于防止恶意(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立案、审理与执行是防范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三道关”。

  对于疑似案件,该院要求立案人员全面审查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原被告是否有亲友关系,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要求签订“正当诉讼承诺书”,使其知难而退,并在必要情况下可暂缓立案、暂缓调解。

  董燕向记者透露,在反虚假诉讼常态化实施后,立案庭加大了对案件立案条件的审查力度,对一些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立案庭会给办案法官提示,让办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意审查相关证据。

  “一些大额的劳务工资、债务等案件立案审查比以前要细多了,我们已做到重点案件重点审查。”董燕对记者说。

  马贤兴认为,案件审理阶段因为可以对案件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一阶段是最容易发现虚假诉讼的。

  “我们要求审判人员对一些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做重点审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马贤兴说。

  在案件审理阶段,该院要求审判人员督促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依法适当增加嫌疑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必要时在嫌疑双方之间施行隔离审理制度,并加大依职权调查的力度,对于过于轻易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重点审查。

  据了解,对于几类频发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天心区法院都有详细的审理指导手册。如,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要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来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再如,对于可能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涉及工程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的案件,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一些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如果绕过立案、审理两个环节,是不是就能顺利地进入执行程序呢?答案是否定的。

  马贤兴介绍,对仲裁裁决书和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该院要求执行人员应审查此类文书是否为当事人通过恶意或诈骗手段获取,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债务属于借贷以外法律关系引起的,依据院内的审理指导守则,适时审查债务成立的基础法律关系。


(责任编辑:代思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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