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退休人员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误工费损失。但如果退休人员又被其他单位聘用,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误工费
2011年3月20日晚,吕某驾驶弟弟的轿车外出办事,行至汉口千禧园附近公交车站时,与在非机动车道上步行的易某相撞,易某倒地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吕某负主要责任,易某负次要责任。
易某受伤先后在武汉普爱医院及同济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万多元。双方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易某向江汉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此案时,吕某及保险公司对易某的误工费和医疗费争议很大。
依照吕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机构对易某医疗费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间接用药与事故参与度、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对用药进行了分类。
易某是退休人员,退休后在湖北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公司书面证明车祸后,每月扣发2000元,共计1万元。
法院认为,易某请求的误工损失未超过2013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标准,可按月损失2000元计算。在普爱医院治疗的医疗费属理赔范围,在同济医院治疗的6.3万多元费用中,与交通事故直接关联的费用4.08万元属理赔范围,治疗肝病的1.8万元费用中,只有0.78万元属于理赔范围。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易某5.88万元医疗费和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