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现象,既有一系列预期和超预期等外部因素的原因,也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反映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因此,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2月19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我国银行业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28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同时废止。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处长刘江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指标是参照“巴III流动性标准”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对银行流行性监管提出了更严格要求,将表内资产和表外资产一同纳入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下,银行对于同业业务及理财业务的开展将更加审慎。
农业银行青岛分行高级经济师周洪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是在为今后银行业的进一步放开打好制度框架。在利率市场化及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银行要管好自己的流动性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专家呼吁要取消的存贷比依然被列为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指标之一。对此,刘江荣表示,此次虽然仍然保留了存贷比的监管指标,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对于银行的要求已经比存贷比更严格,今后可能将逐渐取代存贷比指标。
《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