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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2014年02月20日 07:19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江帆

  本报北京2月19日讯 为防范风险,促进高现金价值产品健康发展,保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若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要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所谓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通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合理控制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

  在具体产品上,《通知》明确规定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形态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如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投资策略、分红策略或结算利率策略,保险公司应设立相应的分红子账户或万能子账户,单独核算,保证核算清晰、公平。而且万能保险第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应由公司总精算师基于结算利率策略、最低保证利率与利益演示等因素综合审慎预估。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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