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叶檀
民间地下金融合法化。
我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实施,民间金融规章亮相太晚,亮相的这部亮点不多,但,有总比没有好。
民间金融走出灰色地带见阳光,一个事实上进行了30年的市场行为,总算得到认可,不知道该鼓掌还是该责备。考虑到温州的特殊性,金改的慎重,相信温州民间金融改革代表了“主流”意见。
监管便利性方面有显而易见的好处,“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以往对民间金融不管不顾、对风险两眼一抹黑、危急时刻抓一批杀一批的发生概率,将大大下降。
不过,这部法规必须遵循上位法,不得不在螺蛳壳里做道场。
典型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集资的范围与上限,按照《条例》第21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每期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200人是认定的一个标准,按照最高法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其次,失信惩罚措施不到位。民间金融风险成灾,核心原因是失信,《条例》第13条鼓励民间借贷当事人将履约情况报送备案,履约信息将纳入民间融资征信系统,民间借贷当事人不必履行强制信息披露责任。
罚款少得可怜,《条例》第42条规定企业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处所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罚款,对已募集的资金,可以责令清退。第43条规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履行事先登记义务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尚未募集到资金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已募集到资金的,处所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罚款。这比《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罚金数量略有上升,少了刑事罪责,这样的惩罚与其说是惩罚不如说是暗中鼓励。
试想,造假募资企业如果必须加倍偿还,还会出现造假、失信屡禁不止的事吗?个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这样的风险控制体系,妖怪变美女的事件将层出不穷。
笔者询问温州市场人士,是不是愿意放弃地下民间借贷到阳光平台借贷,大都态度暧昧,机构担心超过银行贷款利率之外的税收被征收重税,个人觉得地下借还是地上借关系不大,除非阳光平台能够提供完整的信用纪律与严厉的失信惩罚措施。如果效率不如地下金融风险一样,这样的平台就不是为服务用的,而是为监管用的。
民间有自己的风险控制办法。较为成熟的温州民间借贷服务网,借入与借出数据均可查询,一目了然,几乎无一例外全都是抵押贷款,没有法律认可的完整抵押品,借款基本没戏。在普遍失信市场中,借贷双方视抵押品为唯一的信用标签,至于信用贷款,墙基不牢业已崩塌,重振旗鼓是未来的事。
借贷人现在到底需要什么服务?是抵押品的真实性,这是关键,如果抵押造假或者重复抵押,就是竹篮打水。借贷双方的既往信用史,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逐渐被培育,信用值钱的观念深入人心,温州民间金融也就脱离草莽抵押时代,向现代信用时代迈进。可惜,条例也好、细则也好,在信用建设方面都是软肋。
温州金改迈出第一步,改革让地下金融这只老虎进入监管虎笼,让高利贷这只老虎减少食量,比让老虎伤人要好。至于让老虎发挥作用,需要顶层设计与系统改革,绝非温州独力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