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2月14日),光大“8·16”乌龙指事件再现戏剧性一幕。据《证券市场周刊》报道,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已向法院起诉中国证监会;同时,杨剑波公开了“8·16”事件当天大量的细节。
他认为,这是一次上海证监局、上证所事先对交易知情但并未阻止,在中金所热线指导下完成的“内幕交易”。杨剑波同时要求证监会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一法律界人士对此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不论谁胜诉,通过诉讼都可以将当时的情况做最大的还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和透明。
“民告官”引热议
2014年2月8日,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中国证监会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按相关法律,法院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他的诉讼。
公开资料显示,去年11月,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前对冲交易的非法所得,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停止光大证券除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外的自营业务,并暂停审批其他新业务;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根据《证券市场周刊》报道,“乌龙指事发当天中午,上证所、上海证监局派员到光大证券调查,杨剑波向现场的监管者汇报了当日11时发生的情况以及当天下午开市将进行对冲交易,但后者未加阻止。”
该报道还指出,杨剑波和中金所当天下午高达5次频繁的通讯记录显示,在被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时段,中金所一直与指挥对冲交易的杨剑波保持着密切的电话联系,对冲交易在热线状态之下完成。但最终,“8·16事件”还是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上述报道一经刊出,有两点引发了市场大讨论,一是事发当日上海证监局和上证所的工作人员在现场知悉下午杨剑波要对冲,但并未当场阻止;二是未公开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律师:不影响内幕交易定性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监管部门是否知情需要进一步认定;如果确实知情而未阻止该对冲行为,也未责令及时公告,则可能存在失职;但监管部门是否知情不影响该内幕交易行为的成立与否。
著名维权律师严义明则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首先,上证所、证监局、中金所知情并不意味着同意;其次,即使他们同意,也并不意味着合法,因为行政机关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依法行政。
“法律并没有赋予证监会、交易所可以对某个交易行为的豁免权,所以当事人仍不能免责。”严义明进一步指出,“所以,退一步说,即便上交所、上海证监局等知情,甚至同意当事人做;也不会由于监管机构知情,当事人就可以免责责任,所以这一冤枉的理由难以成立。”
严义明还表示,由于杨剑波曾向证监局及上交所的工作人员汇报,说明杨剑波主观上违法的恶性程度实际上要轻一些。若不考虑其他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但考虑到整个事件影响过大,证监会严肃处理还是合适的。
2月14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回应杨剑波提起诉讼一事时表示,证监会已经关注到相关报道,此前证监会已就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做过详细介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证监会在处罚书中表示,“内幕信息有两个基本特征,包括信息重大和未公开性。本案中,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布状态,符合内幕信息特征。我会据此依法认定其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自身就是信息产生的主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严义明表示,证监会认定此案内幕交易无任何问题。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则向记者表示“不是说错单信息就一定是内幕信息或一定不是内幕信息,不是这么简单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关键在于是否对投资决策造成重大影响。
许峰认为,“不能仅强调在错单发生后需要立即对冲;重要的是光大证券在了解到相关事件已造成重大影响后,为避免自己的损失,在未向外界公开之前继续交易,给其他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所以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定性,我个人认为是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