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第A14版截图
时至今日,一些投资者因丰厚利润诱惑冒险参与“地下炒金”,结果遭遇大额亏损,最终闹得血本无归。近日,针对去年审结的多起因参与非法黄金期货交易亏损而诉请返还本金的案例,三中院民四庭法官张海洋进行了深入剖析,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参与黄金投资需格外谨慎。
案例
2011年12月13日,杨先生与某黄金投资公司签订《金银制品买卖客户协议书》:杨先生通过网络或电话委托方式向公司下达买卖指令。一周后,杨先生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进行了一笔亏损的买卖交易,导致账户资金损失236769元。次日,杨先生登录买卖账户时发现其买卖账户已被投资公司禁止使用,且公司擅自将为保障其资金安全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冻结,致使其无法进行正常的买卖交易。根据约定杨先生可以提取其买卖账户内的可用预付款,但投资公司也迟迟不予支付。
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立即返还资金40万元及损失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黄金投资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不具备经营黄金期货交易的资质,其与杨先生签订《客户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判决该黄金投资公司分别返还杨先生投入的全部本金。一审后黄金投资公司提出上诉,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解析
在三中院受理的多起“地下炒金”案中所示,“地下炒金”的交易模式通常为:黄金投资公司通过自设的电子交易平台报出黄金“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人向该公司账户存入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交易平台上进行黄金合约的买入、卖出,以赚取价差收益或请求提取黄金实物,某黄金投资公司从每一笔交易中收取手续费,该交易由客户在电子交易平台上集中进行、买卖黄金采用的是标准化合约并实行强制平仓和保证金交易。
而多名客户开始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买卖后,发现个人账户出现莫名的大额亏损及交易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在与投资公司协商未果后,只得以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索要本金。
原因
据承办法官三中院民四庭法官张海洋介绍,由于这种黄金交易模式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投资者在交易中亏多赚少,由此引起亏损的投资者起诉黄金投资公司要求返还本金的民事诉讼也不断发生,归其原因有三:
一是自设的电子交易平台使黄金投资公司相对于投资者具有先天的优势,且交易模式中存在对投资者不利的风险;二是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模式迎合了中小投资者以小搏大的投机心理;三是当前的法律法规对黄金交易不能进行有效监管。
建议
针对此类纠纷多发,张海洋法官也特别对广大投资者和监管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对于投资者:在投资黄金交易时,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国内合法的机构进行黄金投资,不要轻信个别公司的宣传,在看到高额回报的同时也要看到与之并存的高风险,克制贪念,抵制一夜暴富的诱惑。
二、对监管者:对于一些黄金投资公司,打着黄金现货延期交易的旗号行黄金期货交易之实,规避监管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联合推出整顿黄金市场、打击变相黄金期货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
结果
投资者在起诉后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对此张海洋法官表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由于这些黄金投资公司未经批准设立黄金交易平台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其行为已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投资者起诉要求黄金投资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