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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2014年02月07日 08:07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举行的中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研讨会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称,人保、华安、长安责任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环节上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开发保险产品超过30余款。

  业内人士认为,食品安全责任险具有补偿机制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可以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全社会的食品安全,因此加强推进、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食品安全责任险已超30款

  保监会与欧盟近日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中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研讨。会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称,人保、华安、长安责任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环节上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开发保险产品超过30余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

  参会人员普遍认为,在食品安全领域实行责任保险制度,主要可起到几方面的作用: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方能够得到经济赔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作用和事前第三方安全监督作用,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可以在消费者中提高食品企业的信用和信誉,促进本国食品企业的生产发展。四是有助于减轻政府事故善后的财政压力。

  从国际上来看,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引入商业保险的手段来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从我国情况看,保险业参与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力度正在逐步加大。记者初步统计,2005年,华安财产保险曾推出餐饮业综合保险,又称“食客安心保险”,包含公众责任、财产损失、停车场责任等多个险种,也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做出了有益的尝试。2007年,美亚财产保险也推出了食品安全公众责任险。2008年,长安责任保险退出了涉农责任保险产品,即“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商品责任保险”,同时,长安保险还与江苏省教委合作,开办了“校园方餐饮场所责任保险”,为200多所中小学、10万多名学生提供了校园餐饮安全保障。

  而就在近日,太平洋保险旗下的产险公司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量身定制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从食品生产加工源头到餐桌的多个环节,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根据相关保险条款约定,如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因食物中混杂异物导致第三者受伤、残疾、死亡及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太平洋产险提供保险赔偿。其中,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还附加了营业场所责任保险,火灾、爆炸、滑倒、烫伤、电梯故障等餐饮场所经营中常见的风险均可涵盖。

  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率较低

  尽管国内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推出的时间较短短,加之部分企业保险意识不足,目前在食品安全领域,各相关方较少应用保险方式转移社会风险,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仍非常低。

  一位保险行业人员告诉记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主要是法律风险,并且涉及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的厘定、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赔、诉讼程序的介入等多个环节,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要求较高。而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竞争重点依旧集中在企财险、车险以及货运险等有形财产保险领域,承保责任风险的技术能力不足,从业人员也极度短缺。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具有发生概率不确定以及损失难以预计等特点,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风险较大,预期收益较低,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

  不仅如此,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在设置上也存在缺陷。一方面,其覆盖的责任与原有保险产品互有交叉,例如公众责任险中的附加险有“食品饮料安全险”,餐饮场所责任险等,如果同时购买加重企业负担。此外,多数保险公司规定,“对于食品退换、回收、召回造成的损失,以及食品本身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而此类赔偿费用恰恰是事故发生后的必要组成部分。

  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国内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率不足一成,而且主要集中在出口产品上,远低于国际水平。目前的投保企业主要是大型食品企业集团、进出口企业、餐饮类企业,以及学校、单位食堂等,占食品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食品企业投保较少。从地域上看,目前食品安全责任险仅在河北、广东、江苏、四川等少数省份有所发展,真正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市场尚未建立。

  为了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发展,国内也早有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的计划。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最具社会保障功能,能在食品事故发生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因此加强推进、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原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总裁刘智认为,应当修订《食品安全法》,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经立法强制实行了食品安全保险,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就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我国应借鉴参照外部经验,尽快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前期可以通过专业责任保险公司与有关教育行政、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以及品牌企业合作,在校园营养餐、放心早餐、工作午餐、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超市食品等领域进行探索。

  不过,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沈建华则认为,如果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义务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架构进行明确的规范约束,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在保护消费者获得充分救济的同时,也有可能使他们暴露在新的难以预测的风险面前。“企业作为市场逐利者的定位,在市场中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始终大于它的公益考量,因此,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这层‘保命符’在身,企业很有可能会愈发无视其社会责任,因为即使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它们也可以将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逃脱市场的无情惩罚。”他认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可能会是一样好东西,先在某些地区,有限品种上做“小样实验”,进行探索,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开,社会风险和技术风险可能会小一点,社会效果也会更好一点。


(责任编辑: 史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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