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中小微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其中属于小微企业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对单位缴交社保给予一年期补贴。
《通知》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正式录用本市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见习基地为本市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13元的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当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其中政府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
在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自毕业学年起3年(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内自主创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资金补贴项目。比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经过评审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多人组织创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给予财政贴息。在我市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第一年每月1000元、第二年每月800元、第三年每月600元标准予以场租补贴。
税收优惠方面,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