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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康生物被终止上市

2014年01月28日 09:14    来源: 国际商报    

  辽宁益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康生物”)主营方向为兽用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其主要产品为动物疫苗、抗体制剂等一系列兽用生物制品。此次上市拟发行2500万股,拟募资2.57亿元,用于投资新建高标准禽流感疫苗GMP生产车间及新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等。然而,自发布招股说明书以来,益康生物因为各种问题频现,而陷入投资者和媒体的质疑之中。2014年1月13日,证监会终止了益康生物上市审查。

  业绩依赖政策扶持

  仅从数据上看,2009年~2011年益康生物的业绩十分可观:营业收入分别为1.902亿元、1.9357亿元、2.236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3717亿元、0.3072亿元和0.4828亿元。然而,由于益康生物是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可获得不少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

  据该公司披露,2009年~2011年,获得所得税优惠金额合计为811.93万元、937.1万元和1098.98万元;获得政府补助分别为45万元、152万元和1350.5万元。由此计算,该公司因政策而返还的金额分别达到856.93万元、1089.1万元和2449.48万元,分别占到当期净利润的23.09%、36.08%和50.77%。这些数据表明,益康生物获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在2011年达到公司净利润的一半,若减去这些,益康生物2011年的净利润下降幅度将超过20%。由此可见,益康生物看上去很美的净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这两项政策优惠的支撑。

  另外,由于益康生物是经农业部批准的国家强制免疫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猪瘟活疫苗(细胞源、脾淋源)定点生产企业。所以该公司的营业收入中,政府采购份额一直颇高:2009年~2011年,通过政府采购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47亿元、1.42亿元、1.53亿元,分别占销售收入的77.53%、73.58%、68.60%。据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三年该公司的前五名客户均为政府机构,对前五名政府机构客户的总销售额分别占主营业务的53.59%、51.09%、53.70%,且呈缓慢上升趋势。

  项目问题接踵而至

  据招股书显示,益康生物拟募集资金5800万元用于细胞悬浮培养GMP车间建设项目,该项目通过对现有禽胚灭活生产车间进行改造,新建两条生产线,一条灭活疫苗生产线,设计产能为年800万头份;一条细胞活疫苗生产线,采用新的悬浮培养技术,用于生产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设计产能为年1.5亿头份。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将被作为未来主营业务的重要利润来源。

  由于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生产技术转让自广东永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生物”)及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所以根据农业部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核发的相关规定,申请他人转让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需提供自己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样品,经农业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尚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项目的技术转让方永顺生物是益康生物的关联企业。2010年8月,在益康生物最后一次增资中,广东现代农业集团研究院认购400万元股权,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5.333%。该研究院的控股股东广东省现代农业集团亦持有永顺生物50%的股权。由于益康生物每年要向永顺生物支付销售额的5%作为募投项目生产技术的使用费,因此有些投资者对于该募投项目的独立性产生了质疑。

  另外,在招股书开发支出情况中,“鸭疫里氏杆菌(1、2型)2价灭活疫苗研发项目”从2009年到2011年末,余额始终稳定在50万元。这就意味着该项目既未能达到预期结果从而转化成为无形资产,也没有进行后续投入,而是被“束之高阁”。

  对此,益康生物解释称“与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签订了《鸭疫里氏杆菌(1、2型)2价灭活疫苗研发项目合同》,联合申报和获取国家新兽药注册证书,该项目目前处于临床试验阶段”。

  然而,这一项目早在2009年2月,就已经被益康生物的竞争对手抢先一步申请注册了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鸭疫里氏杆菌双价灭活疫苗及其制备方法”,申请人为“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无论益康生物的这一项目开发成功与否,该公司都不具备专利权。

  据招股书披露,上述研发项目的合同协议日为2009年4月1日,项目期间为3年,2012年4月该项目就已经过期。对此,益康生物表示:“该项目目前正在进行新兽药注册,未来成功申报新兽药的可能性较高,合作各方均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愿望,作为技术的让与方中国农业大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受让各方的技术合作款,其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我公司正在进行合同的续签工作。”


(责任编辑: 史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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