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记者昨日获悉,已经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办法》修订后,将允许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此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重要调整: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金;二是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三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四是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五是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六是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
据了解,此次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此次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