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完善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11月22日由银监会发布,允许民间资本介入、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等成为亮点。多位金融人士表示,这为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开辟了一条很好的渠道,将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扩容,并掀起继民营银行之后的新一波浪潮。不过,美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在2008年也成为次贷危机的推手之一,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法律和善后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需要对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前端的监管。
11月22日,银监会发布修订完善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与2009年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比发现,新版《办法》变化主要体现在允许民间资本介入、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等几个方面。
多位金融人士指出,允许民间资本介入有利于调动民资的积极性,促进银行业的竞争;放开营业地域限制是内需型经济结构的要求,为消费金融业务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增加吸收股东存款则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做大做强,提高风险承担能力,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允许民间资本介入
新版 《办法》增加了出资人类型,第七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允许非金融企业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是2009年版《办法》未提到的。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目前已允许民资进入银行业,而进入消费信贷领域,是市场化的一个趋向,也是完善金融体系改革的一个步骤。另一方面,民间资本的进入有利于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打破银行业的垄断,促进银行的竞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战略规划部副主任宗良也指出,消费金融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消费转型与升级,三中全会中提到吸收民营资本,准入设立中小型银行,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也是重要内容之一;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是一个需要逐渐引导的过程,金融行业本身具有复杂性特征,先从比较简单的消费金融着手,这样使得民间资本对银行也有一个了解的过程,然后再逐步进入银行业,逐步适应整个金融领域。总之,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消费信贷领域,是民资进入整个金融领域的一个步骤,也增加了银行业竞争主体,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指出。
新《办法》还新增加了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的一些条件,包括“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等。
放开营业地域限制
新《办法》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放开了营业地域的限制。去掉了旧《办法》中“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的规定。银监会方面表示,这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东莞银行金融市场分析师陈龙也指出,放开营业地域限制,是金融改革深入推进及金融自由化的要求,也是内需型经济结构的要求。有利于加速消费金融在促进消费升级方面的作用,同时,消费金融不仅限于消费领域本身,它所延伸出来的金融创新是无穷的,如果可以良性发展的话,它所带来的金融变革可能是根本性的。
“逐步放开区域限制,有利于业务拓展,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更加大的发展空间,使得业务不再简单局限在一定区域,而是可以面向更多地方。另外,消费信贷更多的是与电子化、互联网相关,如果限制太多,则不是很利于金融发展。”吕随启指出。
同时,银监会表示《办法》颁布实施后,将扩大试点城市范围。
之前,经国务院同意,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奚君羊指出,扩大地域试点经营范围,一方面有利整个消费信贷发挥规模效应,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信贷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消费信贷也能够促进银行业竞争。至于新引进港澳金融机构在广东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一是因为港澳金融机构在消费金融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管理技术,引进后可以借鉴其经验,引领内地消费金融公司快速成长。二是引进外来竞争者,有利于避免行业垄断,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提高效率和服务,融资利率也由于得到充分竞争,更贴近市场的需求。
此外,新《办法》还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 “20万元人民币”,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等等。
增加接受股东存款业务
新《办法》中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银监会方面表示,这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其业务发展。
“增加接受股东存款的业务,主要是因为消费金融本身的资金来源不是面向全社会吸收存款,而主要是靠股东的资本金,如果再加上吸收存款,一方面有利于信贷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也使得股东与消费公司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公司结构治理和机制完善。”奚君羊指出。
吕随启也指出,接受股东存款,意味着把部分资金来源放开,有利于消费信贷进一步拓展生存空间,有利于股东发挥发起人的作用,并取得一定的利息,也在一定程度有利于公司资本的补充和完善。
“吸收股东存款,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做大做强,因为除了自有资金之外,若再加上股东的存款,有利于公司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资质的提升。此外,还有利于增强自身的资金实力,提高风险承担能力,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宗良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