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等六部门发出通知,提出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放宽科技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简化发行条件,支持科技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等措施。这一通知的内容非常全面,几乎涉及金融领域的各个部门和各种金融工具。这对于科技企业利用金融政策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无疑具有促进意义。
不过,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难题由来已久,虽然本次的通知内容十分全面,但并没有触及影响科技金融结合的最关键问题。
科研成果虽然是具有创新性的研究结果,但是科研成果是否具有市场价值,却是另外一回事。并非所有的创新性成果都具有市场价值,也未必最先进的成果市场价值最大。因此,科研成果的估价一直是一个难题,没有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研成果估价模式,其实际价值往往只有经过市场检验之后才能充分显现。
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的功能和技术越来越复杂,单项科技成果的应用根本无法实现市场价值。目前产业界科技成果授权转化大多数是以专利池的方式实现,因为只有众多专利技术组合在一起才能完成一些新产品的生产。例如,一部小小的智能手机中包含成千上万个专利技术。因此,当仅仅拥有一项专利技术时,拥有者有时在市场上并没有太大的话语权。
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过程也存在不确定性。产业化的成功不仅仅取决于关键技术成果,而且取决于工程化的研发和外部环境。许多科技成果在实验室阶段能够完成,并具有相当的技术优势,但是在产业化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风险。包括成本变动、工程技术障碍、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都有可能导致产业化的失败。
由于我国的大型企业、重要科研院所、大学等多数都是公有的,科研人员也主要集中于国有机构,导致我国的大部分科研成果都在国有机构手中,并被定性为国有资产。如果科研成果需要进行产业化,必须遵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尤其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并必须履行资产评估和审批等一系列复杂程序。
科研成果的以上特征,导致了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下。一方面,科研成果的价值不确定,存在风险。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要求保值增值,一旦以科研成果作为投资进入产业化,就必须成功而不能失败,否则就需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这使得拥有科研成果的国有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银行类金融机构应用的是信贷工具,信贷面对的对象并非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成果,而主要是收益稳健的实体产品生产。风险投资机构虽然具有风险承担能力,但是大部分风险投资机构不是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严格管理程序往往望而却步,只能放弃投资国有科技成果。
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关键在于科技成果能够成为金融资本的投资对象。由于上述的原因,我国科研成果的可投资性不高,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大多数时候只能停留在提倡鼓励等表面上,相关的规定如同在科技成果和金融资本之间设置了闸门,资本只能透过门缝渗入科技研发和产业化。要实现我国金融与科技的全面结合,必须将横亘在金融机构和科研机构间的“闸门”彻底打开。
一方面,必须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国有科技成果的相关规则。首先,应当取消与科技成果有关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科技成果的价值在于应用,而不在于其账面评估值。虽然科技成果大多数是国家的科技经费投入而形成的,但是如果锁在抽屉里面,则是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源最大的浪费。国有科技成果能够大规模地进行产业化,必将大幅促进我国生产力的提升,也将带动就业和提升经济规模。实际上,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国家投资形成的科研成果,政府并没有对其产业化进行任何管制,政府也不主张其产权,只是保留了国家在必要时可以无偿使用该成果的权利,而这种保留权对于成果的产业化或者与资本结合几乎不会产生任何障碍。
另一方面,必须大力发展和鼓励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金融资本投资于科技成果。我国目前一些政策对于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最具有科技敏感性的投资机构已经有了一些优惠,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适应这些高风险高收益投资机构特征的内容,特别是在税收的计算方面,我国的税法相关规则主要是针对生产性企业而制定,并不利于投资机构发展。此外,我国对于金融的严格管控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不利于一些新兴金融服务的成长。目前正在蓬勃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出现了许多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模式,都有可能增强金融资本的活力,促进金融与科技的结合。但是这些新兴金融服务很多都是游走于法规和政策的边缘,如果监管部门对政策执行略加严苛一些,这些新兴的金融服务就有可能在一夜之间消失。
总之,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不仅仅是科技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问题,而是涉及整体政策环境营造,要充分实现我国科技成果的价值,必须改革阻碍科技金融结合的一切障碍,鼓励进行金融创新,这样才能促进我国产业的全面转型升级,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