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发改委网站27日消息,发改委发文指出,2014年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面,将继续改进国外贷款管理,改革完善外商投资管理政策。在对外经贸合作方面,将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积极推进以我为主的自贸区建设。
《2013年我国对外开放继续深化》全文如下:
2013年,各地各部门坚持以开放促改革,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对外经贸合作取得新进展,对外开放继续深化。
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结构进一步优化。国家出台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政策措施,促进外贸稳定增长。2013年,外贸进出口总额41603.3亿美元,增长7.6%。这是我国进出口首次突破4万亿美元。其中出口22100.4亿美元,增长7.9%;进口19502.9亿美元,增长7.3%。累计贸易顺差2597.5亿美元,增长12.8%。
更好统筹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工作,推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取得新成绩。2013年,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在推动我国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面取得了新成绩,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国外贷款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贷款使用水平。国外优惠贷款的使用更加注意创新性,并与经济社会转型相适应。积极促进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由“援助型”向“合作型”转变。推动航空、租赁、高技术、生物制药等领域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有效降低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赴港发债制度,出台《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推进境外人民币发债工作。外商投资方面,进一步加强引导,优化投资结构。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调整优化了中西部地区鼓励重点和方向。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外商投资管理由全面核准向备案与核准相结合转变。开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研究提出昆山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方案,建立了昆山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参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工作,提出了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思路,指导试验区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方式。参加中美投资协定的各轮谈判,完成对美方双边投资协定新范本的技术讨论。境外投资方面,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服务。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将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并配套推进《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修订和项目备案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开展境外农业投资合作的指导意见》。继续规范和完善对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积极推进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合作。
2013年以来,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结束了2012年小幅下滑的态势,全年非金融领域实际吸收外资1176亿美元,同比增长5.3%。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更加注重效益和质量,强调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并注意优化区域和产业布局。国外贷款继续保持稳中有增。企业境外投资延续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全年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
对外经贸合作取得新进展。推动WTO多哈回合谈判达成了包括贸易便利化、农业、发展三个部分的“早期收获”协议,为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新的前进动力。以我为主的自贸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与冰岛、瑞士签署了自贸协定,中韩自贸区进入实质谈判,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全面展开。推进中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谈判。进一步扩大开放,9月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运行,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服务业和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2014年,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面,将继续改进国外贷款管理,提升贷款使用效益。统筹研究资本项目开放条件下的外债管理,推动外债管理由金融危机时期防范风险为主,转向经济转型升级时期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为主要目标。促进转型发展,提高外国政府贷款的质量和效益。落实发债规模,推动境内机构赴港发债工作。丰富国际商业贷款方式。适度扩大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规模。改革完善外商投资管理政策,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引导外资投向。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继续深入研究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有关问题,提出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负面清单。加强境外投资指导,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继续抓好重大问题研究。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境外投资宏观引导和服务。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投资合作。
在对外经贸合作方面,将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规则。抓住多哈回合“早期收获”达成带来的机会,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主导性。积极推进以我为主的自贸区建设。加快自贸区建设,特别是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扩大自贸协定实施效果,探索与更多的国家建立自贸区。深化双边经贸合作。推动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加强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经贸合作。深化与周边和其它发展中国家经贸合作。妥善应对贸易摩擦。加强与发达国家的政策协调,深化与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务实合作,力争通过对话磋商解决贸易纠纷。在总结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