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作为今年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总定调与总部署,会议备受市场各方关注。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会议上提出了2014年证券期货监管转型的“六个转变”以及九项主要任务。《证券日报》从中提炼出2014年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七大看点并作出深入解读,以期给资本市场参与各方带来思考和启迪。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应法治先行
宋一欣表示,应尽快修订《证券法》,同时针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刑事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 侯捷宁
“监管取向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转变。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这是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对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再次强调。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肖钢的此番表态表明了投资者保护作为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体系将更加完整,这将有利于重振投资者士气,增强市场信心,重新焕发市场激情与活力。
因此,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一直高度重视。
新一届政府成立之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就提出要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5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上提出,要制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此后,国务院批转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政策体系。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针对长期以来投资者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了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是指导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也一直把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肖钢上任以来,明确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真正捍卫市场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就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中小投资者。”,“要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氛围,使中小投资者享受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
“要把投资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需要法治先行,执法要到位。”知名证券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充分发挥一线监管机构的主动性,推动完善监管执法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宋一欣认为,首先应先尽快修订《证券法》。同时,针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和虚假陈述、市场操纵、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刑事司法解释,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注册制方案预计上半年制定完成
当前我国已具备新股发行向注册制过渡的基本条件,但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并且要以《证券法》修改为前提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新股发行注册制这项工作,监管层正在加紧推进。
在21日召开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谈到监管转型的主要任务时,其中一点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当前,我国已具备了向注册制过渡的基本条件。但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并且要以《证券法》修改为前提。要抓紧制定过渡期安排,做好今年的新股发行审核工作。”肖钢表示。
尽管肖钢在今年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并没有就注册制改革方案给出具体的时间表。但有消息人士透露,预计改革方案会在今年上半年制定完成,并报国务院审批。
注册制改革是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牵一发而动全身,必将带动和促进其他方面的改革。但是,对于在我国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市场各方存在不同的观点。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认为,注册制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于我国还不够严厉的法制。他指出,一般来说,一个实行严刑峻法的股票市场才能杜绝欺诈行为,证监会在推进注册制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修法来完善法律体系,才能给注册制保驾护航。
在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实证研究课题组组长、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晓华看来,在注册制下,公司的价值主要是由投资者自己判断的,这意味着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将成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因此能否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投资者需要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帮助投资者合理评估上市公司的价值,作出正确的决策,实际上是注册制能否在中国取得成功的关键。
他指出,注册制下,价值投资的理念被逐步凸显,全面披露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整体状况,将能够为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提供重要的参考。因此,有必要将法律风险报告列入上市公司的常规披露信息。这一报告甚至应当包含如下内容:法律风险成本指数报告,上市公司结构性法律风险报告,运行性法律风险报告,主要法律风险提示,重大法律事项和综合评估等。
信息披露要“讲真话”
只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发挥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本报记者 夏 青
日前,证监会在2014年监管工作会议上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这意味着监管理念的巨大转变,厘清责任,提高监管效率。这要求首先要树立‘讲真话’的风气;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要对讲假话的人进行严厉处罚;最后,要对投资者建立适当的补偿机制。这也是为注册制建立制度性的保障。”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稳步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量和复杂性逐步加大,投资者保护任务日益艰巨。证监会表示,由于证券产品的复杂性、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特别突出,决定了信息披露在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处于中心和基础地位。只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发挥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对于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全过程,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此前做出过解读。宋丽萍提出,首先,企业作为发行人,需要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其次,企业上市的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最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也要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不过,李大霄表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是当前最重要,也是最正确的决定,不过对于规范信息披露仍然还有一段路要走。上市公司作为“讲真话”的主体,首先要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目前,除了法定披露,其他信息是否披露以及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很难及时加以监管。因此,监管的重点,不仅是要加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惩罚力度,更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培训,明确什么样的事件需要披露,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主动信息披露。
中介机构要做好“守门人”
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助于更好更有原则地为发行人服务
■本报记者 徐 科
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直接决定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诚信天生就是中介机构立命之根本,证券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对于证券业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性。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从发行申请文件提交之时起,中介机构即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负责。
与此同时,新规改变了以往中介负责交材料,审核部门负责改材料,申报文件质量好坏不影响最终发行的局面,也将大大遏制中介机构突击申报、闯关申报的冲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一家券商的保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惩罚力度的加强,对于整个保荐行业来说,要求大大提高了。投行本身需要对发行人的行业趋势、发行人的质量有充分的认识,能够提前预见行业及公司未来的风险,确保项目在发行后2年至3年内保持业绩平稳。“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中介机构遭到处罚将成为常态,投行的工作重心也将从‘服务证监会’向服务投资者转变,对客户的遴选能力和遴选方向将直接决定保荐机构的风险和未来的市场地位。”
另外,证监会还加大了对业绩“变脸”的处罚力度。确认业绩“变脸”,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加大中介机构惩罚力度、建立赔偿机制是对各方归位尽责的重要补充。”广发证券一位投行人士表示。
而上述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中介机构勤勉尽职,更好更有原则地为发行人服务。“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下,未来会有一些投行不再追求IPO家数、收入及市场影响力,而转向寻找真正具备成长因素的长期合作伙伴。”上述业内人士指出。
逐步放宽证券期货业外资准入
我国应先在上海自贸区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逐步向全国推广
■本报记者 傅苏颖
21日召开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指出,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宽证券期货业外资准入限制,取消外资金融机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独资子公司或分公司,取消合资公司业务牌照限制。支持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跨境并购和开展跨境业务做强做大。
对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部长徐洪才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放宽证券期货业外资准入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不宜“一刀切”。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比较弱,同时,考虑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以及安全性是重中之重,可先行考虑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放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李长安也对记者表示,负面清单的提法此前在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中是第一次被提出,此番再次提出对我国的证券期货业来说是新的内容。未来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包括受保护领域的范围以及规范在内,都需要监管层和业内人士的充分讨论,最终确定以后也必定对我国证券期货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李长安指出,我国处于新一轮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放开证券期货业的外资准入本身就有利于激活国家经济活力,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我国发展多元化市场,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业务。
“外资持股比例的进一步放宽,对我国证券业来说有利的同时也存在挑战。”李长安指出,好的一面是,解决了很多证券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国内证券期货公司在出让股权的同时,也引进了更多的外部资本。挑战的一面是,由于外资都是逐利的,如果外资的持股比例进一步放宽,就面临着外资控股的问题,一旦控股,可能对我国国内的金融机构形成挑战。这也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但是,相信监管层在具体落实的时候一定会保持谨慎的态度,在持股比例和是否控股上最终做出合理的安排。
建立吸引长期资金入市的长效机制
加快推动长期资金入市对整个资本市场发展十分重要道
■本报记者 丁 鑫
1月21日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召开,此次会议透露,将支持社会保险资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设立专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拓宽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
去年年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指出,下一阶段,证监会将继续加快推动各类长期资金入市,努力推动各类长期资金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发展。目前,我国通过多渠道引导境内外长期资金投资我国资本市场,并且不断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险资、社保基金、QFII和RQFII、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年金等都已加入了这一行列。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再次提出支持长期资金设立专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表明了监管层对于引入长期资金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难题首先就是机构投资者的匮乏,尤其是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极其匮乏,而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对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十分重要。
董登新进一步指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目前我们的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也有长期投资的需要,而且这种长期投资是由基金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通过长期资金的投资一方面可以做到组合投资,通过长期投资获得稳健的收益,所以这就需要给予这些长期资金一个投资的渠道和投资机会。
董登新认为,目前资本市场十分需要专业化程度高、专业性强的经营机构来参与到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建设当中,并且让这些经营机构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以及期货市场当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此外,董登新还指出,从此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长期资金方面的一些规定可以看出,监管层从全国社保基金和商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长期投资的角度上考虑的更多。与此同时,对资本市场的做大做强和提供融资比重方面也是双赢的作用,并且也将为证券期货乃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厘清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关系
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需要相互结合、协调发展,进而提高监管效率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力度
■本报记者 丁 鑫
日前召开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再次透露出要厘清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关系。对于资本市场的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证监会主席肖钢在去年的证券期货稽查执法工作会议上就强调,稽查执法工作是证监会的一项主要业务与核心工作,是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实现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履行“两维护、一促进”职责的根本保障。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宋国良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稽查执法主要是对违法违规事件进行事后的查处,日常监管主要是制度的建立,建立防范体系、防范措施,这两者需要在监管层的监管方面相互结合、协调的发展,这样可以在日后的执法过程当中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也表示,从最近一段时期的违法违规案例可以看出,监管层在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方面都加大了力度。
董登新指出,监管层在制度方面的完善和健全需要适应过程,在制度确立后需要按照制度的规范来操作和运作。但是,在这其中依然会出现原有制度出现漏洞的情况,这就需要对可能存在的漏洞进行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进而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到威慑和震慑的作用,同时也会对未来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依据作用。
而对于厘清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关系,宋国良认为,对于这两者关系不能片面的去理解,制定两者的工作规则需要在信息的公布上及时沟通,并且要循序渐进的发展和协同配合。此外,目前资本市场是在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发展的,而政府需要在这种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把握政策的尺度。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监管手段与稽查执法也要在相互配合的状态下寻找一个协调发展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