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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发审会或3月启动 证监会要求平衡投融资双方利益

2014年01月11日 07:08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对于近期IPO审核情况及下一步的安排,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0日透露,预计要到三月份才会召开首发企业发审会。他同时提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方案设计和发行承销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市场公平,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

  邓舸介绍,目前,已过发审会且办理完会后事项的首发企业,都已取得了核准文件,其余过会企业中除个别企业外,均需补报2013年年报,预计要到三月份才能发行。目前在审的首发企业,均需按规定补充提交预披露材料和2013年年报,并履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审核程序,预计要到三月份才会召开首发企业发审会。

  2013年底,证监会恢复新股发行。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有51家公司启动了发行。

  记者了解到,为促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守法合规,贯彻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关于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的精神,针对市场反映的发行承销过程中的问题,按照《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监会近期组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对部分公司的发行承销工作开展检查。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化改革不意味着放任自流。”邓舸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严格遵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券发行承销办法、协会业务规范、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不得有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做到依法披露、审慎定价、合规配售,证监会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他同时提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方案设计和发行承销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市场公平,兼顾发行人和老股东、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新股东和原有股东的利益,合理设定新股和老股的配比数量、网上和网下的分配比例、承销费用的分担原则,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老股转让,邓舸称这是本次新股改革推出的其中一项措施。在公开发行新股时,如果进行老股转让,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等相关规定。

  “当然也有公司选择不进行老股转让,比如1月8日刊登招股说明书的陕煤股份。”邓舸说,关于首批IPO企业中老股转让的具体情况,可以关注每家企业公开披露的具体信息。

  关于奥赛康暂缓发行一事,邓舸表示,奥赛康的公告中提到“出于审慎考虑,经协商决定暂缓本次发行”。他说,市场需要参与主体共同呵护,对于提出的问题,证监会会继续关注,持续跟进。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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