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看好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以及国泰君安
为促进直接投资业务转型创新,进一步支持服务小微企业,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进行了修订。
2014年1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修改后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下称“《规范》”)。新《规范》从五个方面对券商直投业务做了修改,券商直投业务进一步松绑。
中投顾问咨询总监丁伟奇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前相关法律规定,券商投资品种仅仅局限于流动性强、风险较低的证券;修改后,券商直投子公司业务范围将扩大,可以将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纳入标的,允许券商进行债券逆回购。投资产品、投资领域的扩大有利于券商提高资金流动性,获取更高的盈利收益;另一方面风险随之升高,对券商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内股风险控制提出较高的要求。 ”
五家券商最为受益
券商直投是指券商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实业投资领域。原《规范》内容仅仅局限于股权投资、较高的基金募集门槛和有限的合格投资者范围、并购负债经营比例与期限有限等,已经无法完全满足服务小微企业的需求。
据了解,证券公司直投业务2007年开始试点,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11月公布实施《规范》,《规范》的推出标志着券商直投业务正式纳入自律管理,直投基金改为事后备案制,直投业务范围也随之扩大。近一年来,《规范》对券商直投业务开展,风险防范,保障直投子公司的稳健经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实践中,券商直投业务与当前一流的PE/VC机构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一年多来的新股发行暂停,使得证券公司直投面临着转型的巨大压力,《规范》的部分内容面临进一步修订完善的需求。经证券业协会直投业务专业委员会评估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征求行业和监管部门意见后,形成了《规范》修订稿。
此次修订增加了五项内容,包括:扩大直投子公司业务范围、适当拓宽闲置资金的投资范围、扩大直投基金合格投资者范围、进一步放宽对于举债经营的限制、增加了直投基金的交易场所。
未来,券商直投业务,不但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还可以行债权投资或与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而券商直投的闲置资金也可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等基金或理财产品。
《规范》删除了原有规定的“证券公司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提供担保”,改为“可以负债经营、但是负债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并明确提及,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募集、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今后个人投资者也可以参与投资券商直投基金,要求是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规范》修改之后,中投顾问咨询总监丁伟奇认为:“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以及国泰君安证券等较为受益。原因在于这几家证券当前实力雄厚,各方面管理机制较为健全,且有自己独特的竞争力,如在企业资金实力、规模、性质、服务、人才、管理等方面均占据一定的优势地位。旗下直投子公司相对较多,《规范》的修改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拓展和发展。 ”
券商直投仍然面临问题
证券业协会表示,目前来看,原《规范》规定的投资品种仅局限于流动性强、风险较低的证券,基本满足直投公司现金管理需求。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张琦认为,新《规范》出台后,将加强券商直投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随着政策对券商直投的放宽,VC/PE的市场空间将受到挤压。张琦表示,修改后的《规范》将大大刺激券商直投业务的发展,不过也将对VC/PE的发展造成冲击。
过去一年,受IPO暂停影响,券商直投业务严重缩水。
根据相关报道显示,去年券商直投子公司中,除了中金公司的中金佳成、广发证券的广发信德、中信证券的金石投资这三家老牌公司外,其他券商直投几乎没有项目、也没有退出。
华泰证券非银行金融组研究员华莎则对外宣称,IPO暂停后,去年一部分券商试图专心做基金管理人(GP),但实际运行中,券商直投子公司的短板开始大幅显现。华莎称,失去投行业务做后盾,券商直投子公司在市场上几乎没有竞争能力。
中投顾问咨询总监丁伟奇认为,此次《规范》对券商而言是重大利好的有:第一,扩大了直投子公司业务范围,将债权投资、短期融资券纳入标的,以及允许进行债券逆回购;第二,扩大了合格投资者范围,将具有较高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且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纳入到合格投资者范围;第三,放宽对投资杠杆的限制,取消证券公司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担保禁止性要求;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为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可以负债经营。他同时表示:证券公司直投业务中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存在人员不独立、券商业务考核机制不健全等现象。解决该问题,要针对业务特点,完善证券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促使人员独立以及业务考核独立机制的建立;加强自律管理、过程监督和时候问责等,规范业务,促使其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