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主席肖钢在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召开的2013年会上发表演讲。他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研究改革完善退市制度,重点解决上市公司重大违规如何退市这一难题。”笔者认为,重大违规即退市应该尽快推行。
当前对重大违规行为的责罚是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对造假上市的,要求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但却没有规定严重造假即退市这个明确条款。
无论是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交易所都制订了上市公司在股权分布方面的退市规定,但如果发行人回购对外公开发行股份,使得在外流通的社会公众股消失,由此可能导致终止上市。上证所规定,若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风险警示之后6个月股权分布仍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则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6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则终止上市。从中可看出,终止上市的结果只是其中一个可能,因为从退市风险警示到暂停上市、再到终止上市,这其中最起码有长达一年的漫长时间;在这个流程中,交易所是否允许发行人或大股东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股权分布方面的问题,依然是制度空白。假若造假上市发行人回购所有对外公开发行股份后,仍然允许其通过私募或其他股权转让等方式,以类似于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的一些操作手法,将股票尽量分散,或许仍然可以达到股权分布要求,以致死而复生;复活后大股东又可以考虑卖壳,或者减持卖给二级市场其他公众股东,那么所有的问题又重新回到起点。
正如肖钢所指出的,“重大违规、违法公司是监管政策不能容忍的,退市带有惩罚性质。”对严重造假上市等重大违规行为,规定发行人回购公开发行的股份、或者发行人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这还远远不够,没有终止上市的杀手锏,违法违规主体还是可从市场中赚到一大笔钱,只有终止上市才是A股市场重大违规者心中最为惧怕的,笔者认为香港市场对洪良国际的处置方式颇有借鉴之处。
笔者认为,重大违规即退市是有依据的。首先,一个编造谎言的公司管理班子不仅之前行为不可信任,现在及将来或许同样难以值得信托,这样的公司留在市场只会坑害投资者。其次,上市公司不仅有争取为股东获得最大回报的责任,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若上市公司有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样应该让其退市。
A股市场引入重大违规即退市也有一定法规基础。上证所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则暂停上市,在终止上市条款中包含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只需对这些条款稍加拓延或解释,就可成为“重大违规即退市”条款。
建立重大违规即退市,也需注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可以规定在退市之前,让发行人等回购对外发行股份。至于退市程序,不宜拖泥带水,可以规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即停牌、然后责令回购股票、再直接终止上市。笔者认为,最起码严重造假应责令退市,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也应责令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