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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创业板改革方案涉及融资机制

2014年01月04日 07:20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监会正研究创业板市场改革措施,一系列措施将在研究成熟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3日表示。

  他介绍,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金融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的相关工作部署,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对转方式、调结构的支持促进作用,积极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国证监会正研究创业板市场改革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指标,提高市场覆盖面;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形成“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的需求。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中,对网下询价对象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市场认为私募基金将无法参与网下配售。

  对此,张晓军说,为了抑制新股投机,《业务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网下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他同时表示,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引入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承销商在新股配售过程中的责任,强调从源头上防范新股“三高”现象的发生。《业务规范》明确列举了有关的禁止情形,而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具体条件由承销商确定。

  此外,对于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将其融资买入的昌九生化股票强制平仓的做法提出的质疑,张晓军称,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水平的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进行强制平仓,是融资融券业务中控制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双方风险的通行做法。有关强制平仓的做法在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中应有明确约定。

  “证监会已要求证券公司在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其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同时,证监会一贯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切实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张晓军说。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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