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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投资者赔偿机制 可与遏制新股“三高”挂钩

2014年01月04日 07: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是监管的一个工作难点和重点,遏制新股“三高”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监管工作的另一个重点和难点。如果把这两个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挂钩处理,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的难题可能就会迎刃而解。

  首先,健全投资者赔偿机制挂钩新股发行已有章可循。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简称“国九条”)提出要“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并明确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这项条款实际上就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新股发行挂上了钩。这为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其次,新股“三高”是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大伤害。

  新股的高股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简称“三高”。当然,通过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新股“三高”现象可能会有所缓解,但本文仍使用这个市场约定俗成的名称)历来被市场各方所诟病,原因之一就是“三高”的最终买单者非中小投资者莫属,而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是获益者,最终伤害的则是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

  从权利和责任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发,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理应为上市公司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付出代价。

  第三,投资者赔偿机制与遏制新股“三高”挂钩。

  简单说来,就是对于欺诈、违规上市且给中小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公司和中介机构,投资者有权依据相关投资者赔偿机制进行损失追偿,其赔偿额可以是损失乘以其上市发行市盈率的倍数。假设投资者因某公司欺诈上市受损1万元,该公司上市发行市盈率为74倍,则投资者最高可以向该公司或保荐机构追偿74万元。

  通过这个办法可以有效遏制新股“三高”对资本市场定价体系的冲击,最大限度地实现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这个思路也可拓展到上市公司重组、增发、配股等行为,只需对其中指标进行调整即可。

  其实,在新股发行中合法权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补偿已经有成功案例可以借鉴。比如,因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平安证券被证监会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同时罚没7665万元。平安证券出资设立3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对万福生科的受损股东进行赔付。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个有益尝试。

  总之,“国九条”已经给出了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的大原则、大方向,在具体的法规、措施制定中,需要秉承创新原则,最大限度地平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中小投资者的责、权、利。唯有如此,才能切切实实地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才能得以彰显。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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